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共同公布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自行从名录中选择食品复检机构。
附件: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pdf
认监委 卫生部 农业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链接: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12号联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和农业部共同公布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检的,复检申请人可自行从名录中选择食品复检机构。
附件: 首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pdf
认监委 卫生部 农业部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相关链接:国家认监委关于第二批食品复检机构名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12号联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