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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0〕252号)

   日期:2010-09-2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2009年全国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中,卫生部组织食品行业协会梳理提出了食品生产中传统工艺一直沿用、但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共计252个(名单详见附件1)。为加强对名单中物质的监管,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查食品添加物质使用情况

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书面告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督促其对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和卫生部公告名单(以下统称规定名单),自查其生产加工过程有无使用规定名单外的物质,或者扩大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情况。如果使用了规定名单外的物质,企业应按附件2的格式填报;如果属于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企业应按附件3的格式填报。原则上,企业自查报告应于2010年5月底全部完成。

附件1中的252个物质名单主要作为各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时参考,不需要告知生产企业。

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

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以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制度为基本措施,对企业自查报告使用规定名单外物质和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情况,通过到企业生产现场核查、约谈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进一步了解和掌握企业报告的食品添加物质使用情况。必要时,应要求企业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并做好对每一个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原则上,对企业的核查工作应于2010年7月底全部完成。

三、加强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意见

(一)对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报告使用了规定名单外的物质及扩大了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一律即刻书面告知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规定名单外的物质,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并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及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申请。

(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汇总、分析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规定名单外物质情况,提出工作建议,向省级政府报告,并向各有关地方政府通报,同时抄报总局。原则上,汇总、分析及报告应于2010年9月底完成。

附件:1.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提供未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质名单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475号)

2.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规定名单外物质自查报告表

    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情况自查报告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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