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使有关检测机构在国家处置“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应急状态结束后依法开展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工作,有关检测机构应通过相关三聚氰胺检测标准(GB/T 22388-2008,GB/T 22400-2008)资质认定扩项。现就有关“三聚氰胺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国家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应高度重视本辖区(本系统)有关实验室“三聚氰胺检测”资质认定扩项工作,确保相关检测机构具备“三聚氰胺”检测的法定资质。
二、对列入质检总局《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并已经通过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乳品中三聚氰胺检测能力验证”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发证机关直接批准该实验室“三聚氰胺”检测资质认定扩项,免于材料审核和现场评审;其他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资质认定扩项程序正常办理,如已参加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乳品中三聚氢胺检测能力验证”且结果满意的,由发证机关直接审核、批准扩项,可免于现场评审。
三、获得实验室认可的,需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申请认可扩项。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应根据上述资质认定扩项原则,简化扩项程序。
四、需要申请饲料中“三聚氰胺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的,依据农业部颁布的《饲料中三聚氰胺的测定》(NY/T 1372-2007)行业标准,按照正常扩项程序办理。
五、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证书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将到期的,按照规定向发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与复查评审一并进行,不再单独办理相关检测标准的扩项。
工作中遇到其他有关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联系。
联系人:周刚 郭栋
电话:010—82262770 82262733
传真:010—82260761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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