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15号公告)、《乳制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16号公告)中涉及的认证依据“GB 12693《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改为“GB 12693《乳制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适用时)”;
二、认证机构自2010年12月1日起受理的认证申请,应当采用新版标准实施认证,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出具新版标准的认证证书;
三、对于已获得旧版标准认证证书的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认证机构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申请,认证机构应通过监督审核完成新版认证转换,必要时进行安全性验证,满足认证要求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四、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2012年1月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应予以暂停;2012年7月1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对相应包装和宣传材料中已经印刷有关标准的情况,获证组织应明确向顾客等相关方通报获证用标准情况。
五、为确保证书转换工作顺利进行,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新版标准的具体实施文件,并采取有效方式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敦促其尽快提交换证申请和进行抽样检测,以使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证书转换;
六、认证机构应按季度将证书转换情况(包括换证率、存在问题等)报送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孙璐 杨志刚
联系电话:010-82262709 82262765
传 真:010-82260757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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