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此类产品的进口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主要涉及到的要求包括:进口前对进口消费类贮藏植物食品的要求、对需要提交的各项文件的要求、植物卫生认证以及与其相关的各项附加声明的要求和对进口此类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由于此次条例的颁布主要是对以前已经出台和实施的各项要求的补充和说明,因此不会对现有进口消费类储藏植物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新条例的颁布也对某些产品的进口作出了调整和补充,如:对那些向新西兰出口需要进行热处理的某些种子及柑橘类产品的供应商或生产商来说,他们应该根据新规定的要求,在其植物卫生认证中对任何与产品热处理相关的过渡处理设备、授权认可的操作师、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和副产品等一系列内容进行声明,以满足新条例的要求。
针对此项新条例的颁布,我国的相关出口企业也应积极应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达到产品顺利出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