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日本于2003年以“保护国民健康为第一先决条件,确保食品安全性,将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为基本指导思想,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拿大针对原有的联邦食品监督体系不仅复杂而且缺乏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弊端,于1997年4月1日成立食品检验局,承担所有与食品安全性相关的监管责任,从而降低了法律法规重叠交叉,使监督变得更加有效。
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对食源性危害的控制,应包括从食品原料到消费的全部环节。为了做到这一点。英国在其《食品安全法令》中明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危害与关键控制点技术(HACCP)”,并以法规形式制定了《地方官员应用HACCP进行管理的资格标准》。
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等新食品、新技术的监督管理。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已制定法规,实施对生物技术食品的食用安全管理,包括上市前的食用安全和营养学评价,以及食品标签的标示管理。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在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三个等到级:一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难以治疗健康损伤甚至致死的产品,二级召回针对可能对健康产生暂时的、可以治疗的影响产品,三级召回针对不会产生健康威胁、但内容与标识不符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