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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食品添加剂记录至少留3年

   日期:2006-04-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03    
  近日,成都市质监局制定发布了《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相关法规,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据悉,这一《规定》即将纳入立法工作。

  《规定》同时指出,食品生产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建立采购、进出库和使用台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其购销记录(含食品添加剂)、生产 记录(含使用食品添加剂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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