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朱民强律师昨天接到一宗法律咨询,一位美国客商打算在杭州成立一家独资食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食品调料和糕点。按照规范程序,他要先到卫生管理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然后才能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的注册登记。
从1月份开始筹备,这位美国客商至今却一直没能顺利开张,原因是卫生部门因工商没注册、设施不合格等原因拒绝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工商部门自然不会准许登记注册。
新《公司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这被称之为前置审批。
这时难题出现了。投资人由于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没有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开设银行账户,不能将国外的资金汇入中国境内,也就无法建设厂房、购买设备,因此够不上卫生部门的要求。
如果投资人到工商部门要求发放执照,以便设立账户将国外的资金汇入中国,进而建厂盖房,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投资人必须先提交卫生部门的许可证。
已有法律人士建议,在公司设立的前置审批阶段,浙江省涉及外资企业注册的各个部门间可以及时协调和变通,以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弥补新《公司法》在这方面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