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推广 热搜: 食品  机械  北京  白酒  保健酒 

17600109315
服务时间 9:00-18:00 (工作日)

关于增加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2〕122号)

   日期:2012-08-1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增加滨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承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新增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质检总局食品司

 

  2012年7月18日

 

  相关资料下载:   质检食监函【2012】122号附件.doc

 

     质检食监函【2012】122号附表.xls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Copyright©2004-2024 中国食品行业网 版权所有 网站首页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