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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食品标签要求严格

   日期:2006-10-2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52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进出口贸易集团。据联合国粮农组织近年的统计,在全球每年近4000亿美元的食品贸易中,欧盟的食品进出口分别占世界食品进出口总额的50%和45%。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同时也为了对进口食品加以限制,欧盟制定了详细的食品标签法令,并且根据形势的变化经常进行补充和修正。 

        目前,欧盟各成员国执行统一的食品标签法令,该法令与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大体一致。但各国政府有权在该法令的基础上制定其他必要的标签规定。  

        欧盟食品标签法令的主要规定有: 

       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标注:食品名称;   配料表(其中的添加剂必须标出);保质期或保存期;含量、特殊的贮藏或食用方法;制造商、包装商或欧盟范围内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原产地(如缺少或省略此项可能会产生误导时);必要时还要加使用说明。酒精含量超过1.2%的饮料必须标出酒精度;含有甜味剂如甜味素)或多元醇(如山梨醇)的食品必须附加有关该成分存在和效果的声明,如标注“含有甜味剂”、“含有苯丙氨酸来源物”、“过量摄入可能导致腹泻”等。如果配料本身作为一种食品销售,其名称应该是一种可用作食品名称的名称。如果省略物质状况或处理方式可能会产生误导时,不能省略这方面内容的标注,例如经辐照处理过的配料的名称中应包括“辐照”或“采用电离辐射处理”的字样。配料表应使用一般名称,如植物油、干酪。糖和鱼,而不能使用专有名称。 

        二、为延长保存期而使用了气体的食品,必须标注“包装在保护气中”;生奶(通常是指未经巴氏消毒的牛奶)必须标有“未经热处理,可能含有有害生物体”的警告。含有非牛奶脂肪的脱脂牛奶制品必须标有“不适宜、或不能作为婴儿食品使用”的警示。标签上禁止使用具有滋补或者预防、治疗、治愈疾病功能的表述。

        三、需要进行营养声明如“低脂肪”或“低热量”的食品,必须标明热量、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的含量。 

        四、可免除标注配料表的食品有:未剥皮或切块的新鲜水果和蔬菜,除二氧化碳外无其它配料的碳酸水、醋,除制造中必须的某些物质外未加入其它配料的干酪、黄油、发酵牛奶或奶油。按照面包和面粉法令:进行强化的面粉、酒精含量不超过1.2%的饮料、单成分食品。

        五、下列配料可免除在配料表中标注:由食品中的某种配料带入,但在最终食品中无明显功能的添加剂;作为助剂使用的添加剂;用作添加剂溶剂或载液的物质;生产过程中临时分离,随后又以原有比例引入的配料成分。

        六、可免除标注保存期或保质期的食品有:未剥皮或切块的新鲜水果和蔬菜;葡萄酒和类似的葡萄制饮料;酒精度不低于10%的饮料;出售给餐饮企业的容积大于5升的软饮料、果汁。果肉和酒精饮料;通常在制造后24小时内消费的糕点和面包。醋、盐、固体蔗糖以及基本由加入香料或着色剂的蔗糖制成的产品;口香糖及类似产品;以单独成分形式存在的食用冰。

        七、还有一些食品因销售条件可免于标签要求。未包装食品或包装后直接销售的食品,一般只需标明产品名称、添加剂、辐照成分、转基因大豆或玉米配料成分。如上述食品在餐饮企业销售时,只需对其中的辐照成分。转基因大豆或玉米配料进行说明。 

        八、鉴于疯牛病危机而引起的牛肉及牛肉制品的市场动荡,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制定的(EC)N。1760/2000号法规,凡在欧盟屠宰的牛肉,均必须执行强制性标签标识规定。在销售的各个环节,经营者均需对牛肉加贴标签。按照规定,在2001年12月31日,标签内容必须包括:参考号、屠宰场批准号、切割厂批准号;从2002年1月1日起,标签内容还须加上:牛的出生地、饲养地所在国家(包括第三国)、屠宰地所在国家。而对于从欧盟之外第三国进口的牛肉,则须在标签上注明“产地:非欧盟国家”和“屠宰地:XX国家”。如标签含有上述强制性标签规定以外的信息,经营者应提交一份说明书报成员国主管部门批准。如果牛肉生产的全部或部分过程发生在第三国,牛肉经营者需在牛肉上加贴相应标识,与标识相关的说明书需事先由第三国主管当局通报欧委会后方可在欧盟境内生效。

        九、对“有机”成分的重量不小于总重量的95%的食品可标注为“有机食品”;“有机”成分的重量占总重量70%-95%的食品可标注为“有机成分制造”的食品。有机食品的标签上还必须注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代码编号。

        十、对转基因食品,如果产品中含有活的转基因组织或者引起特别的伦理学上的关注(如产品中移入人的基因或者动物基因被引入植物性食品中)时,必须采用特殊的标注,如“非转基因食品”或者“食品中可能含转基因组织”的声明;如果不合上述类别的转基因食品,或者在加工过程中插入基因被破坏致使最终产品中不含插入基因的食品,则没有进行标注的要求。根据欧盟ECll39/98法令,在使用超过一定限量的转基因大豆(或玉米)配料时,配料表中必须使风“大豆粉(由转基因大豆生产)”或“(转基因)大豆粉”加以表述。配料表中使用一般名称时,名称后必须注有“含有由转基因大豆生产的大豆粉”的字样。据业内人士预测,未来转基因食品的标签中可能包括:对经认证的非转基因产品进行自愿性标注,如“该产品中不含……”;对已知的转基因来源的产品进行强制性标注;同时也可对混和中的转基因产品的比例进行自愿性标注;在转基因材料不能排除但又没有这种材料存在的证据时,必须使用强制性标注:“该产品可能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比例不超过2%的食品可标注为“无转基因成分”食品。

        十一、目前营养标签只针对需要进行营养声明的食品。今后,营养标注可能会成为欧盟所有食品的强制性标注内容,同时可能还要增加有关饱和脂肪、糖、钠和膳食纤维含量的内容。

        十二、目前欧盟没有对食品过敏源进行标注的要求。许多生产商和经销商在标签上进行自愿性标注。一些欧盟国家建议将其定为强制性标注内容,必须进行标注的过敏源可能包括:含麸质和麸质产品的谷物;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蛋及蛋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含乳糖奶及奶制品;木本坚果及其制品;芝麻籽;浓度不低于1Omg/Kg的亚硫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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