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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对出口包装容器的要求

   日期:2007-01-1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18    

 

在包装容器的结构和容量上,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的医疗,健身及美容药品都要采用具备防止掺假、掺毒等防污能力的包装。美国环境保护局规定,为了防止儿童误服药品、化工品,凡属于防毒包装条例和消费者安全委员会管辖的产品,必须使用保护儿童的安全盖。

欧洲共同体规定,接触食物的容器及材料,其氯乙烯成分的最大含量规定为1毫克/千克(成品含量),转移到食品的最大值为0.01毫克/千克。香港卫生条例规定,固体食品的最高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六,液体食物含铅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一。美国进口瓶装烈性酒.瓶装容量要符合以下标准,即1.75升、1.0升、0.75升.0.5升,0.2升、0.05升,否则不能进口。澳大利亚规定,各种包装的空容积不得超过包装容积的25%。日本规定,容器内的空容积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2O% 。日本人忌讳4、 9 这两个数字,因而出口日本的商品包装上不要出现 “4”、“ 9”两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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