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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进口实验动物检疫措施变化与对策建议

   日期:2007-03-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42    

  日本进口实验动物检疫措施的变化应该引起中国企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通力协作,方能确保出口实验动物顺利出口日本。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和实验动物养殖企业的努力下,继传统的欧美市场外,我国又开拓了日本和韩国市场,尤其是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已经成为了中韩、中日活动物贸易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5年1月底,日本农林水产省派出检疫官对我国北京、江苏等地实验用动物养殖企业进行了考核,笔者等陪同日本代表团参与了整个过程。通过这次考核,笔者深深体会到日本对实验动物的进口有比欧美更为严格的卫生要求和检疫程序,需要中国企业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日、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通力协作,方能确保出口实验动物能够顺利出口日本。

  日本考察我实验动物养殖企业的主要内容

  日方此次考察的目的在于,对已注册的企业进行年检,同时考核新申请注册的企业,并经日本农林水产省批准后取得出口日本资格,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宣传进口实验动物的新规定

  日本在1999年和2004年两次修改了《狂犬病预防法》,对进出口犬、猫的检验检疫规定和扣留期限做出了细致严格的规定。此次考察时,日本专家多次向中方企业解释日本修改的犬、猫等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程序、扣留期限等多项新规定。出口企业只要达到日方对犬、猫的卫生要求,并安装电子微芯片以进行身份识别后,其进入日本后的隔离检疫缩减为12天以内。日本农林水产省还规定,试验研究用的犬或猫根据出口国政府签发的卫生证书,能够被确认有关内容,则进口时的隔离期也在12小时内。

  日本不但只接受经农林水产考核注册的实验动物专用养殖企业向日本出口犬、猫,而且出口犬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在注册场内出生后一直饲养注册场;从非注册场引进动物时,须在注册场内隔离至少180天;如果已多次接种狂犬病疫苗,则采血检测抗体后至少180天后方可出口。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出生后一直饲养在注册场内的动物,向日本出口时不需注射狂犬病疫苗,也不需检测狂犬病抗体。

  要求每个农场准备英文版SOP资料

  此次考核时,日方要求企业提供英文版或日文版的“SOP”。所谓“SOP”即指养殖企业的标准操作规程(包括饲养管理、检疫、疾病预防以及发生传染病时详细的处理方法等,以下简称“SOP”)。日方此要求是便于日方检查,并通过SOP检查中方饲养企业是否按照日方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建场并进行管理。在考察中日方多次强调,日方每年将对中方出口企业进行一次年检,下次来检查时,希望中方企业将翻译好的英文SOP资料提前准备好以供检查。

  强调有预防疾病的紧急预案

  日方要求每个养殖场须准备发生或怀疑发生狂犬病时的应急预案(中英文版),并增加到企业的SOP中。此项措施旨在加强对狂犬病的预防、检查、治疗和紧急处理。日本之所以强调加这一点,其目的在于严防狂犬病的传入,保持日本无狂犬病国家地位。对于饲养管理、检疫、疾病预防以及发生传染病时详细的处理方法等,日方也要求饲养企业须有每次处理时的详细记录,并要求记录至少保存2年,有的记录则需要保留5年。

  考核内容存在不符合WTO/SPS和科学规定的内容

  例如,要求出口企业准备SOP的英文版或日文版就显得很不科学。本次考察,我国大部分企业为了通过年审或获得注册资格,先满足了日方的考察要求,所有新老注册企业均在现场向日方提供了英语版或中英文对照SOP资料,但没有允许日本考核人员将之复印带走。语言并非大多数企业的障碍,但SOP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向日方提供中英文版的管理细则,企业的“养殖秘诀”将被泄漏,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日方考核内容中要求中方企业提供英文版SOP资料并不切合实际,也不符合WTO/SPS有关原则,其不是日本考核人员评估养殖场管理水平的唯一手段,也无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毕竟现场对企业各方面的核查才是考核企业的关键。

  事实上,SOP主要是企业高层管理员工使用,而且在我国国内的养殖场,员工也没有必要使用英文版SOP进行管理,这是很现实的问题。另一方面养殖场的SOP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不便将所有SOP资料全部译成英文供外方检查。因此,提供本国语言的SOP资料、以及该资料的中英文目录,即可为中方企业保守经营秘诀,也可照顾到日方考察的要求,这也许是解决日方SOP要求的合理方法。尽管如此,要求企业提供SOP毕竟是日本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打掉日方此要求并不容易。

  其次,日方对注册企业实行一年一次年检的方式不尽合理。一方面企业在一年内其饲养环境、设施、管理细则以及饲养方式、卫生标准等没有变化,一年一次年检企业的负担太重。另一方面,日方每年一次年检其工作压力也不轻,因此不必要坚持这一不合理的年检方法。

  第三,日方在考核中提出个别违背WTO原则的要求,例如,“如中方已经注册的出口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出口实绩,也可能被取消出口资格”。此项考核要求违背了WTO规则,体现的不合理方面在于,是否出口取决于市场需求,而不应该与企业的出口资格挂钩。况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可能主导市场销售,因此,企业的出口实绩应由市场决定。所以企业一年无出口实绩就取消出口资格的规定显得极不合理,也违背了WTO规则。

  影响和有关建议

  日本提高实验动物市场准入标准,对我国相关出口企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我国每年出口日本的实验研究用动物虽然数量有限,但利润可观。每只实验用猴或犬的出口价格一般在500-600美元或800-1000美元左右。随着出口数量的增加,效益也相当可观。而我国企业要达到日本的准入标准,必须投入必要的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更新设备,这将增加企业的成本。另外,日本实验动物的新规定存在一些不科学内容,这会对我国部分养殖企业产生一定影响。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政府层面

  建议中日双方就SOP问题进行磋商,将此项内容修改为提供本国语言的SOP资料和中英文目录。这样既可为中方企业保守经营秘诀,也可照顾到日方考察的要求;建议中日双方协商,去掉日方注册场在过去一年内没有向日本出口动物就取消注册资格的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建议中日双方协商,将考核改为三年一次,这对于完善中日实验动物的考察规则来说也非常重要;建议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出口实验动物养殖场进行统一的编号以便统一管理。

  企业层面

  由于实验动物数量有限,日本并未采取高技术壁垒进行设限,只要中方企业按照日方卫生要求严格管理,就可达到日本准入要求。

  因此,我国出口实验动物的企业,应关注日本关于犬、猫等的进出口检验检疫、扣留期限的变化,并按照日本新的市场准入标准调整企业SOP,达到日本市场的准入要求。

  本次考察中我们也发现,中方饲养企业对日方的卫生考核要求并无异议,但在饲养方式的概念上存在差异。中方一些企业认为,按照目前中国有关规定,普通级实验动物在普通环境内饲养、繁育;清洁级和无特定病原体级在屏障环境内饲养、繁育;无菌级在隔离环境内饲养、繁育。目前对日出口实验动物属于普通级动物,因此,在饲养车间的部分地方采取了开放式饲养方式,比如在比格犬饲养车间外设立露天动物活动场,比格犬可从饲养间自由进出露天活动场活动采光,这对动物健康非常有利,因此,饲养场只是用围栏将活动场围住,并没有采取类似饲养清洁级、无菌级动物式的封闭式饲养方法,当然客户提出特别要求时除外。

  应该说中方的这一饲养方法并不违反饲养卫生标准,但日方从严格卫生防疫的角度考察中方企业,所以日方对开放式饲养方法提出异议,原因有二,其一,比格犬露天活动场虽然使犬得到锻炼,但没有安装金属网罩不能防止其他动物进入饲养车间,例如老鼠、蚊蝇等,也就无法防止动物疾病的传入;其二,只有围栏而没有网罩,存在安全隐患,动物可能随时逃逸。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饲养企业应该从严格防止动物及病传入的角度认识日方的要求,建议养殖企业接受日方的合理建议,对出口的普通级动物饲养设施中存在防疫隐患的地方或区域加设设备,例如在日方关切的露天运动场架设金属网罩,在窗户、门户、换气扇口等通风口或者动物可能进出的地方安装纱窗,以有效防止外部动物的侵入,尤其是蚊蝇、老鼠等易传染疾病的动物的侵入,保证出口实验用动物不被传染疾病,达到日方的养殖卫生标准。

  除此之外,根据目前国家对预防狂犬病的防疫要求和日本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我国实验动物养殖企业须建立完备的预防动物疾病的紧急预案,如发现狂犬病,企业应该立即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和当地检验检疫部门,由国家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检查、治疗、病样采集、销毁等,对于运输方式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在应急预案中,养殖企业也应该明确检测狂犬病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资料。我国养殖企业对预防狂犬病的紧急预案和应急对策明确写入企业的SOP中。

  总之,对日本和韩国出口实验动物的贸易,需要政府、企业以及协会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才能得以顺利进行。我们也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中国出口日本实验动物贸易会越来越好,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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