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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小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6号附件)

   日期:2010-07-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66    

  一、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二、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三、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至少3km.

  四、四周必须有实心围墙,能够有效防止人员、车辆和其他动物进入隔离场。如果隔离场具有良好的自然隔离条件,如环山、环水等,可以用铁丝网代替外围墙。

  五、隔离场大门及其显着位置须设立隔离检疫警示标志。入口处须设有消毒池(垫)。

  六、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七、场内应分设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各区之间须有实心墙分隔。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饲养区(或种蛋孵化区)、病畜禽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区、草料区、兽医诊疗室等。

  八、与外界及各区间的通道应设有消毒池(垫),用于进出人员脚底和车辆等的消毒设施,通道应避免交叉污染。

  九、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淋浴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淋浴室应能满足人员进出洗浴的要求。

  十、隔离饲养舍应满足不同动物的生活习性需要,与其他栏舍及外界相对封闭,且有必要的饲喂、饮水、保温、通气等设施,能够满足动物饲养、生存及福利等基本需要。

  十一、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设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二、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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