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专门组织了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并通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和颁布各种农药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即最大残留许可量(MRLs)。在WTO颁布的直接与食品贸易密切相关的两项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中,CAC制订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被认为是可以普遍采用的国际标准。欧盟作为地区性国际组织,也制订和颁布了相关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并且其标准非常严格(很多要超过CAC标准),对尚未确立MRLs标准的农药品种采取0.01mg/kg的严格限量标准, 有些成员国采用的一些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比之更高。另外,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 也对水果农药残留制订了限量标准。CAC和其他国际组织在其标准中均对水果农药残留最大限量作了很详细规定, 均按水果具体品种制订标准, 例如CAC涉及到苹果和梨的标准达33 种。世界各主要农产品包括水果贸易国, 都制订了各自的农产品(包括水果〉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通常一些发达国家的部分标准明显高于国际标准。例如,CAC对200多种农药制订了3574项限量标准, 欧盟、美国和日本则分别对179、258、229 种农药, 分别制订了26052、7455、9013项限量标准。近年来,WTO成员国以WTO/TBT/SPS通报的形式公布包括水果在内的涉及各类食品和农产品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每年超过100项, 而这些通报内容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许多都严于CAC的标准。发达国家通过设立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一方面保证了本国公民的身体健康, 一方面已成为阻碍包括水果在内的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技术贸易壁垒。
主要水果贸易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美国——在美国, 由环境保护署(EPA)根据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和农业部(USDA)的农业研究所提供的研究资料, 制订了各种水果的MRLs, 并由FDA根据颁布的农药残留分析方法指南实施对投入市场和国际贸易中水果的监控。美国农业部下设的农业研究所专门成立了跨区域的研究计划(IR-4),通过研究向EPA提供水果和蔬菜等作物上农药残留项目的登记资料。
1999年, 美国对61个国外农产品样品和463个国内农产品样品进行了农药残留检测, 结果表明进口和国内样品的农药残留阳性率分别为45.9% 和41.8%。在国内样品中, 检测到最多的农药品种为: 马拉硫磷、甲基毒死蝉、毒死牌、二嗪磷、甲氧滴滴涕、乙硫磷、异菌脲、甲奈威、脱叶磷、抑霉唑、林丹、狄氏剂、乙氧喹啉和氯菊酯。在水果上的农药残留检测中,黑莓、草莓和苹果中的超标农药残留排在前4位,而只有在酸橙和菠萝中没有农药残留检出。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美国对进口样品的抽样中,来自中国的农产品抽样量达248批,仅次于墨西哥和智利排在第三。
美国在水果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订是由EPA根据USDA和FDA提供的资料, 然后向国会提交有关法律和法规草案,再由国会通过后颁布。通过的法律法规由FDA具体执行。
欧盟及其成员国——欧盟研究和发布农药残留法规和标准的历史悠久。欧盟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 就发布有关水果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以及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抽样方法指南、农药残留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的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等。规定了43种农药活性物质在部分水果和蔬菜上的MRLs值。欧盟不仅建立了包括水果在内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而且建立了针对进口食品上农药残留检测的快速预警机制。从发布第一个有关水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EEC/76/895 指令开始,在1988(2次)、1990、1991、1997、1999年欧盟委员会分别通过发布指令, 多次修改水果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欧盟对水果农药残留的监管措施不断修订,并且越来越严格。进入21世纪后, 欧盟委员会每年都数次发布指令更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历次修订的情况分析显示, 欧盟在水果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越来越严。例如,2000年6月欧盟发布了修订的农药最高限量标准,一些品种的标准发生了较大变化,如氰戊菊酯的MRL值从原来的10mg/kg调整为0.1mg/kg, 另一个显著变化是增补了大量除草剂的残留限量内容。2002年7月又发布了《动植物产品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提出更严格限量要求。1999年,欧盟各成员国植物保护执行委员会参加制订了150多种植物保护产品的限量标准,这些标准将于2005年在各成员国统一执行。
在欧盟还没有执行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统一标准前,各成员国还普遍制订了本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并且都是在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形式强制性执行。如英国系统制订了不同水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方法指南、农药残留检测实验室GLP指南、进口水果农药残留许可限量标准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有些成员国在一些水果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甚至比欧盟统一的标准还要严格。
其他主要贸易国水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法规——在加拿大,水果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法规,与美国有相似的地方,但在执行有关标准和法规时,与美国不同。在加拿大对有关食品检验方面标准和法规的执行,是由加拿大农业和食品检验署(CFLA)承担,同时,CFLA还承担对建立有关食品标准和法规的技术支持。
日本同样建立了系统全面的农产品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法规。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大量的中国农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对日本的农产品市场造成了很大冲击,日本政府为此不断修改其相应的标准和法规,并作为调节其农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其中就包括在水果上设立越来越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在日本执行有关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法规是由卫生部(厚生省)及其所属机构负责。一经检出水果农药残留超过其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一律采取销毁处理,而且,在2003年日本还出台了有关进口商出售的农产品被检测农药残留超标时,进口商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2004年日本对中国进口食品采用农药残留新标准,比过去标准新增10种农药残留标准,对我国水果输入日本有较大影响。例如,哈密瓜农药残留限量从0.5mg/kg调整为0.01mg/kg,另外对草莓、板栗的农药残留标准也作了较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