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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美国修订野生动植物保护法

   日期:2009-02-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06    

    据了解,该法案涉及面广,对我产品输美贸易潜在影响大,值得引起出口企业、相关产业界及管理部门的高度关注。

    法案修订基本情况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Lacey Act)主旨是打击野生生物、鱼类及野生植物的非法贸易。2008年5月22日,美国动植物检疫局又重新修订了该法案,并分步实施。此次修订主要变动如下:(1)范围由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管理扩展到整个野生植物及其产品;(2)要求2008年12月15日后进入美国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需要进口商填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否则不得入境;(3)对违法植物产品要采取扣押、罚款和没收措施,对虚假信息、错误标识等行为也要采取处罚措施。

    涉及植物及产品范围

    该法案中“植物及植物产品”定义为“植物界的所有野生植物,包括根、种子、其他植株组成部分及其产品,包括自然生长的或种植在林地的树木”.由此可见,该法案要求进口商申报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活植物、植株组成部分、板材、木浆、纸、纸板,以及含有某些植物成分的产品如家具、工具、雨伞、体育用品、印刷品、乐器、植物提取物、纺织品等。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明确以下三类植物可以免除进口申报:一是除树以外的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粮食作物(含根、种子、其他植株部分及其产品),目前美方正在组织界定常规栽培植物、常规粮食作物范围;二是供实验室或田间试验研究使用的植物繁殖材料科学样本(包括根、种子、胚质、其他植株部分及其产品);三是拟用于种植的植物。

    进口申报的方法

    从2008年12月15日起,进口到美国的受限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商需填写并提交“植物及产品申报单”.申报单上必须注明该植物及产品的学名、货值、数量、产地来源国等信息。

    如为纸张,需申报其含可回收使用成分的百分比;如为多种植物的混合产品,需申报可能使用的每种植物的名称;如植物产品来自多个生产来源国家,需填写每个国家的名称。专门用作包装材料(如支持、保护或装载其他物品)的植物及植物产品,不需要进口申报,但如果包装材料本身属于进口商品,则也需要进口申报。

    进口申报分步实施计划

    美国将对进口植物及产品申报实施分阶段实施计划,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2008年12月15日(即该法案实施后180天)至 2009年3月底。对进入美国的野生植物及产品开始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此阶段只有纸质申报且为自愿提供,但进口商不得伪造申报信息。

    第二阶段:2009年4月1日(即美国电子申报系统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包括上述受限植物及产品,进入美国的木材、装饰木材(HS编码44章),活树、植物、鳞球茎、切花、观赏植物等(HS编码6章)均必须强制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采用电子申报系统。

    第三阶段: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包括上述受限植物及产品,进入美国的树浆(HS编码47章)、纸(HS编码48章)、音乐器材(HS编码92章)、家具(HS编码94章)均必须强制要求提供“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并采取电子申报系统。

    2009年9月30日后,美国将在进口电子申报实施基础上,针对《海关目录》其他章节的植物及产品,如油子、杂谷、种子、果实(HS编码12章),橡胶、树脂、蔬菜汁、提取物(HS编码13章),软木塞、伞、玩具、铅笔、工艺品(HS编码45、46、66、82、93、95、96、97章)等,研究考虑强制要求填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

    潜在影响巨大

    美国实施新修订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目前尚不能全面评估。从目前进出口贸易来看,主要有下列影响:

    首先,要求进口商申报的产品种类非常广泛,远远超出对濒临灭绝生物物种的保护,涉及很多商品种类,当前对我出口木材及木制品贸易影响可能最大。该法案要求美国进口商提报“植物及产品申报单”,必然转化为由进口商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关信息。但是,准确提供产品的植物学名、产地来源国家等在操作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合法性证明,如出口木制品涉及到从第三国进口的木材。对如此众多的产品要求进口申报,无形中增加了一道进口申报审核环节,提高出口成本,必然对我产品在美国顺利通关构成限制。

    其次,美国该法案具体实施范围及操作具体细节尚不明确,同时美国各州之间法律诉讼不同、执行掌握尺度不一,操作复杂性及未知因素较大,也会对我产品出口造成潜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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