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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禽肉条款”剑指“中国制造”

   日期:2009-04-2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94    

    事  件

    3月10日,美国国会参议院以62票对35票的表决结果,通过了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由于该法案第727条款包含的贸易保护内容将造成中国禽肉产品5年内无法登陆美国市场,中国商务部认为,这将损害中国禽肉业界的正当权益,是典型的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

    该法案是将去年实施的9项年度拨款计划的剩余部分重新整合而成的一项全新拨款项目,将在截至今年9月30日的本财政年度中,为美国联邦政府部门提供运转所需的资金支持。该法案第727条款规定:“根据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拨款,不得用于制订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

    美国于2007年底通过2008财年农业拨款法案,其中的第733条款便成为现在的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2008年6月,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对美国进行第九次贸易政策审议时,中国已就当时的第733条款向美方提出质疑。

    2004年4月在第15次中美商贸联委会上,双方同意同时解除因禽流感而相互采取的禽肉进口禁令,美方向中国出口冷冻产品,中方对美出口熟制产品。在美方保证履行承诺的前提下,中方单方面开放市场。但此后,美方便一直以种种方式和理由拖延履行承诺。

    根据程序,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通过参议院表决后,将被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2月25日,该法案已经以245票对178票的结果通过了众议院表决。但民主党方面在一些条款上存在不同意见,使得原定于3月5日进行的参议院投票推迟至10日举行。

    “经济最低潮的时候也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最厉害的时候。”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陈凤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尽管此前美国曾经在禽肉贸易保护方面出台过一些措施,但这次明确提出第727条款,表明美国在危机中的“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加。“前景不明的时候,连一根稻草也要抓。”

    陈凤英认为,目前全球市场需求不振,拉动不足,消费无法激活,各国很有可能陆续出台各种贸易保护措施,由于中国出口规模不断扩大,未来遭受贸易保护的冲击肯定更多。单就美国的这一条款推出而言,并不会对国内相关产业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但“最怕模仿效应”。(高 健 杨 博)

    观  察

    美对中国禽肉产品设限

    刘 洪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再三强调,必须吸取大萧条时期的教训,抵制贸易保护主义。但他最近的一些举动,却似乎有为保护主义“开绿灯”之嫌。

    比如,奥巴马日前签署的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其中第727条款就规定:“根据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拨款,不得用于制订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禽肉产品的规则”。

    与之前“购买美国货”条款尚不指名受制约具体对象不同,“禽肉条款”则直接规定针对的是中国,而且是从源头制约———通过限制政府经费用途的方式,不允许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开展自中国进口禽肉产品的解禁工作。

    这种指名道姓针对单个国家的歧视性做法,明显是违背了WTO相关原则,属于非常低级的“错误”。但这个“低级错误”最终能“一路绿灯”成为法律,凸显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趋势,也反映了在经济危机下,一些美国政界人士正越来越多地将矛头对准“中国制造”。

    经济危机———失业增加———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中国制造”成为替罪羊,一切也就顺理成章。《华尔街日报》就指出,沉重的经济压力,正引诱美国自我隔绝于全球其他地区,“这种倾向在奥巴马所在的民主党内尤其明显,在当前情况下,这种不断增长的诱惑尤其危险,因为全球贸易锐减,可能使目前的金融危机更加严重和持久。”

    除了“购买美国货”和“禽肉条款”外,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最近的一份统计显示,自第111届美国国会开始运作以来,仅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参众两院提出的与中国有关的贸易条款已经超过了10个。

    其中,众议院方面,有贾森·奥特迈尔和帕特里克·墨菲提出的“支持美国产业法案”,查尔斯·兰赫尔和桑德·莱文提出的“加强贸易法案”,以及阿图尔·戴维斯提出的“非市场经济体贸易补偿法案”等。参议院方面,有戴维·维特提出的“加强进口海鲜安全法案”和“药品市场准入法案”,以及戴比·施塔贝诺提出的有关经济援助法案。

    上述所有法案都对中国产品做出严格限制,虽然这些法案不一定都能最终成为法律,但接连不断的以中国产品为对象,显示了国会某些人对“中国制造”的敌视态度。也可以预料,随着时间推移,更多更明目张胆的针对“中国制造”的法案将会出炉。

    尽管不少举措或明或暗地都有违反WTO相关规则的嫌疑,但WTO程序繁琐冗长,而且,用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所长弗雷德·伯格斯滕的话说,“WTO规则漏洞多多……如果你只是说遵守规则,你会有很大的空间实行我称之为的‘合法保护主义’。”

    一直自诩为自由贸易拥趸的美国,也向保护主义低头,自然更加剧了全球保护主义抬头趋势。世界银行的报告就显示,贸易锐减和保护主义抬头的双重威胁正在加大,全球贸易量由此今年将会出现80年来最大降幅。

    该报告指出,许多国家都在考虑保护本土产业的政策,而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已有78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被提出,其中47项已付诸实施。仅在20国集团内,就有17个国家“身体力行”。另外,2008年全年,全球反倾销制裁案例也比2007年大幅增长20%,其中2008年下半年案例又比上半年增长20%以上。这当中,不少是美国针对中国的“双反”制裁———反倾销,反补贴。

    对此,许多美国有识之士都感到忧虑,担心这会导致贸易战,进而使金融危机演变成经济萧条。《纽约时报》日前发表的社论,就敦促奥巴马政府必须抵制保护主义抬头倾向。社论警告,贸易将在世界经济复苏中扮演重要角色,“保护主义举措将导致更多类似举措,向其低头将导致贸易战,最终将毁灭复苏的任何可能性。”

    不过,至少还让人略微宽怀的,就是奥巴马至少在许多场合都强调,美国将会抵制保护主义。但从奥巴马仍签署“购买美国货”和“禽肉条款”的相关法案看,将抵制保护主义落到实处,依然困难重重。光凭借美国的誓言,还不能有效阻止保护主义抬头趋势。

    怎么办?对保护主义应战,意味着贸易战升级;但对保护主义让步,则无疑是对保护主义的纵容。这考验着政治家的智慧、勇气和责任感。其实,在应对保护主义问题上,中美存在共同利益,称得上是货真价实的“利益攸关方”,保护主义打击了中国,也不可能真正保护美国的利益。

    伯格斯滕指出,在中国不是WTO政府采购条约成员国的情况下,“购买美国货”条款确实是“合法地”将中国产品阻在了国门之外,但中国也制定了庞大的经济刺激计划,中国也可以因此“合法地”拒绝美国产品。在这种情况下,美中理应携手合作,开放彼此市场,共同反对保护主义,这样对彼此经济有益,也有助于世界经济复苏。

    观  点

    贸易保护主义必须予以抵制

    孙志平

    温家宝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明确提出密切经贸合作,坚决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主张。这一态度,向全世界表明中国政府重视促进自由贸易的坚定立场,再次发出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强音。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国家迫于国内政治、经济压力,纷纷出台贸易保护措施。从奥巴马“新政”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到欧盟对奶酪、黄油和奶粉的出口补贴,无不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世界银行报告披露,自去年11月20国集团华盛顿峰会至今年2月,20国集团中已有17个国家出台共47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随着金融危机的加剧,保护主义之风不断扩散,给世界经济复苏罩上了一层阴影。

    危机之时,中国秉持开放理念,彰显了负责任大国形象。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中国虽然也遭遇了经济增速放缓、出口下滑、就业压力加大等困难,但仍以实际行动携手世界各国反对贸易保护主义。2月下旬,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率中国贸易和投资促进团访问欧洲四国,签下约130亿美元的订购单。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反对保护主义、避免政策内顾的举措,成为全球应对金融危机的一大亮点。

    历史的经验证明,贸易保护没有赢家。1930年,为了应对经济危机,美国颁发《斯穆特-霍利关税法》,对两万多种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结果引发世界贸易大战,成为大萧条加剧的催化剂。直到罗斯福政府实行新政,与贸易保护主义决裂,美国经济才逐步走出低谷。历史是一面镜子。任何针对他国的贸易保护举措,不仅会损害对方,最终也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使世界贸易遭受到更加沉重的打击。世界贸易组织发表的预测报告称,今年世界贸易总量将下降9%,是自二次大战以来最大的降幅。如果任其发展,一旦引发跟风效应,很可能会酿成严重的经济悲剧。为此,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上呼吁:必须让人们认识到保护主义不能保护我们的真正需求,采取保护主义是最糟糕的反应。

    在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保持国际贸易渠道畅通,保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是推动世界经济复苏的重要力量。贸易保护主义拯救不了世界经济。在这条道上,只能越走越黑,必须坚决予以反对。相反,贸易自由化,既有助于地区商品流通,形成规模经济,又有利于推动各国之间的生产分工,从而实现各国共赢的局面,必须认真予以坚持。

    资  料

    WTO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组成的。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非。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1.磋商。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后,在采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摩擦的办法。

    2.专家组。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

    3.上诉。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案由常设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组成审理合议庭。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而否决决定必须是协商一致才能做出。

    4.裁决的执行。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

    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下的WTO争端解决分为不同的阶段,WTO争端解决的特点是所有的阶段、争端各方均可以进行调解和磋商,以便“庭外”调解解决争端。在争端解决过程中,WTO总干事均可以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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