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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饮料添加五味子被告欺诈

   日期:2010-03-1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17    


    顾客称中药材加入饮料未经安全评估 销售商称已经检疫部门批准无需评估

  东方早报记者 李燕 实习生 刘宝兴

 

  包括部分中药材在内的保健食品原料加入饮料时,须经过安全评估。CFP 图

  食品类饮料中含有五味子却未经过安全评估、用料中含有柠檬酸却标注无添加剂。为此,市民潘先生将韩国进口饮料“三和五味子果肉饮料”的销售商世纪联华及进口商津丰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0倍购物款,共计5538元。昨天,黄浦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顾客:

  五味子产品必须备案

  潘先生称,自己和家人长时间购买世纪联华销售的各种食品、饮料,其中包括韩国进口的“三和五味子果肉饮料”(浓缩饮料)。2009年12月6日,潘先生在西藏南路上的世纪联华超市购买了10盒“三和五味子果肉饮料”,共计426元。不久,潘先生发现“五味子”不能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

  2002年卫生部发布文件显示,五味子被列入保健食品原料名单,也就是说五味子类产品必须经过申报并到卫生部备案,获得安全性评估后,方可取得合法的生产销售资格。涉案的“三和五味子果肉饮料”显然没有进行上述评估。

  此外,该产品中文标志上明确标注配料中含有“柠檬酸”。根据《中国药典(2005年中文版)》规定,柠檬酸为食品添加剂。而涉案产品的中文标志却用较大字体宣传称“无添加剂、无色素、无防腐剂”。在潘先生看来,这显然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

  由于2009年12月6日所购买的产品已经送了朋友,12月9日,决定起诉的潘先生为取证,再次到世纪联华购买了3盒上述饮料,共计127.8元。

   销售商:

  中文标志已报批备案

  2009年12月11日,潘先生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认定两被告在销售上述涉案商品时对消费者进行了欺诈,要求返还购物款553.8元,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

  津丰公司及世纪联华认为,“三和五味子果肉饮料”在进口和销售时已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许可,并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欺诈。津丰公司代理人坦言,该产品进口时并没有进行原告所称的安全性评估,“我有理由相信国家行政部门的批复,进口产品经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就没必要进行安全性评估,增加不必要的环节和费用。”

  而对于含有柠檬酸却标注“无添加剂”的问题,该代理人在庭上并没有直接回答。代理人称,“三和五味子果肉饮料”的中文标志是根据韩国方资料自行拟定的。他们并不知柠檬酸是否属于法定食品添加剂,但即使属于,自己也并无过错,因为该产品的中文标志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作、并报相关检验检疫局批准备案的。

  庭后,双方均表示愿意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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