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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法实施条例释义 第五十条

   日期:2007-01-3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36    

  第五十条 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释义】本条是对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出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口进行检验时,依据技术标准或者操作规程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抽样工具,从报验的整批商品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在质量上能代表整批商品的样品,通过对该样品的检验,对整批商品进行合格评定。

  抽样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验后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一个规格、数量有限而能代表商品总体特征的样品。样品直接影响到检验结果和出证质量,如果行为人擅自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进行调换,会导致检验结果不准确。擅自调换样品的行为严重地影响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开需要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使用有一定的条件限制。首先,使用者必须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检验证单、货物通关单、印章、标志、封识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其次,行为人必须是把伪造或者变造的检验证单、货物通关单、印章、标志、封识当成真实的来使

  用,企图使其产生真实证单、印章、标志及封识的效力。

  本条规定中的检验证单、货物通关单一般仅指原件,不包括复印件。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货物通关单虽然是复印件,但在进出口商检中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的,则应当适用本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展,破坏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权的正常行使,依法应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的凭证,允许该批商品进出口。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把没有经过检验合格的商品冒充检验合格的商品而进出口,其性质上也是逃避法定检验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一旦发现上述违法行为,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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