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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闽质监监〔2009〕543号)

   日期:2010-06-0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74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与95版《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相比,新标准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由“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二是增加了产品分类;三是调整了水质的理化要求和微生物要求;四是调整了出厂检验项目,要求每批产品出厂时要检测感官要求和微生物指标中的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同时每月应对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至少检测一次;五是对标签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标示产品类型,对于氟含量大于1.0mg/L的产品,应标注“含氟”字样。

  为确保新标准贯彻实施到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监督检查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执行情况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9〕230号)精神,省局决定,对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督促获证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辖区内获证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认真学习新标准,并根据新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包括3个方面:一查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新标准要求。新标准调整的理化项目(锑、锰、镍、溴酸盐、镉、砷、硼、氟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亚硝酸盐)和微生物项目(铜绿假单胞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应自行送检确认;二查铜绿假单胞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等项目的出厂检验能力;三查标签是否符合新标准要求。

  各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将自查自纠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送当地质监局。

  二、检查食品企业贯彻落实新标准情况

  10月20日前,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要对辖区内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贯彻落实新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产品质量、出厂检验、食品标签等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企业,应对其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10月25日前,各设区市质监局将附件2及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质监部门检查情况上报省局监督处。11月份,省局将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质量开展省级专项监督抽查。

  联系人:黄传水,联系电话:0591-88016019.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取得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xls

       附件2: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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