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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0年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豫食安[2010]7号)

   日期:2010-07-0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18    

    为贯彻落实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持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夏季食品安全的季节性特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 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围绕食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销售、餐饮服务四大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全省调往上海世博会食品的安全;二是确保全省食品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三是确保全省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涉2010年上海世博会农畜水产品生产基地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区;城乡结合部;学校及周边地段;旅游景点附近区域和沿景区线路车站周边区域等。

  (二)重点单位。产品销往上海世博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畜禽水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供应学校食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高考”和“中招”考生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附近区域和沿景区线路车站周边区域小摊点、小餐馆、小食杂店;各类夜市大排档、小吃街、美食街;各类食品加工小作坊等。

  (三)重点品种。面、米、食用油、蔬菜、水产品、月饼、冷冻饮品、儿童食品、饮用纯净水、果蔬汁饮料、膨化食品、肉及肉制品、卤菜、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酒类产品、食盐、保健食品等。

  三、整治内容

  (一)种植养殖环节。扎实开展对农药、渔药、兽药、肥料、种子(种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专项检查,加大抽检范围和频次,做好以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药物残留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重点检查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重点检查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红霉素、环丙沙星、磺胺类等禁限用药物使用情况,规范苗种生产行为,消除隐患。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动,加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饲料中、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生猪养殖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抽查,对销往上海世博会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实施重点监控。强化食品生产企业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情况的检查,以涉及本方案中重点整治品种的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强化推进食品生产企业切实落实好其主体责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无生产加工条件的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以及加工、储藏私屠滥宰肉和病害肉、注水肉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三)食品流通销售环节。以大型超市、食品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食杂店、农村集市为重点对象,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查,坚决查处经销“三无”、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傍名牌”食品等违法行为。按照当地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加大流通环节的食品抽检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监管。

  (四)餐饮服务环节。强化餐饮业原料进货溯源制度,严格实施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地沟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6月1日-6月5日)。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辖区范围内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基本情况,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集中整治(6月6日-8月20日)。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按照整治方案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开展各项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开展集中整治。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总结提高(8月20日-8月31日)。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加强日常巡查,密切防范,巩固成果,认真总结,全面提高,确保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五、责任分工

  各省辖市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全面抓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任务的落实,强化夏季食品抽检工作,明确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薄弱环节的具体监管责任部门,细化责任目标,防止监管出现空白。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整治任务的落实,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整治任务的落实,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整治任务的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整治任务的落实,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整治任务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销售环节整治任务的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保健食品整治任务的落实(机构改革未完成的仍由卫生部门负责),卫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任务的落实(机构改革未完成的仍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落实到位。各省辖市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适时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对本环节的食品安全负全责。在稳步推进市、县机构改革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不减,运转有效,过渡平稳,防止出现监管脱节。省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省辖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对在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导致辖区内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事件的,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标本兼治,抓好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在突出抓好整治重点的同时,要注意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强化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义务,对社会负责。要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三)大造声势,营造良好专项整治行动氛围。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以《食品安全法》实施一周年为契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报刊、网络等的优势,大造声势,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之家喻户晓,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加大对优质食品、优良品牌、优秀企业的宣传力度和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形成生产安全食品、销售安全食品、使用安全食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预防为主,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预案。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扎实做好各项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做好预案,要实行全天24小时食品安全值班制度,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按照要求上报,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损失,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各省辖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工作,分别于6月10日之前、8月23日之前、9月3日之前向省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的工作总结,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联系人:张根红

  联系电话及传真:0371-65897869

  电子邮箱:sspoffice@126.com

              附件:2010年夏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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