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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表(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一)

   日期:2010-07-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60    

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a)第四至二十一章、第二十三章、第三十一章及第三十八章列明之物品,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五千克;

b)包括(麥芽及其他物質釀造之)啤酒;苦艾酒及發酵其他非葡萄物質之飲料(祇要以容積計酒精濃度不超過百分之三十);

c)不論透過發酵物質或其他來源,所有以容積計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酒精飲料;

d)每枝雪茄之重量不得超過三克;

e)第二十四章列明之物品,每人每日攜帶總數之重量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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