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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8/M號法律

   日期:2010-07-1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73    

  消費者的保護

  由於行政當局有責任在經濟及社會範圍促進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鑑於八月二十二日第29/81號法律之規定,顯示適宜設立消費者委員會,並承認應將欺騙性的宣傳、競爭的限制及作出不忠實的行為,以及對經濟及公共衛生的違犯,視為適當特別法律措施的對象。

  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之規定,立法會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概則

  第一條

  (一般保護責任)

  保護消費者係屬行政當局的責任,尤其透過執行本法律的規定為然。

  第二條

  (消費者定義)

  為本法律之目的,凡接受由具有職業性質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或團體供給之物品或提供為其私人使用之服務的人士視為消費者。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及危險的預防

  第三條

  (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

  A) 獲得健康的保護及安全,防止物品或服務的宣傳或供應的不忠實或不規則行為;

  B) 獲得指導及取得資料;

  C) 要求對抗損害其利益的危險;

  D) 要求預防個人或團體的損失及獲得賠償。

  E) 接受可獲得之公平;

  F) 參與在法律或行政上訂定其權益。

  第四條

  (某些物品或服務供應的禁止)

  一、禁止供應在正常或可預見情況下使用時危及消費者的健康或安全的物品或服務。

  二、行政當局將阻止上款所指服務的提供及物品的供給,並倘有需要時,對後者進行沒收。

  第五條

  (危險的一般預防)

  一、為着消費者之健康或安全,對正常或可預見使用有危險的物品或服務,應於訂立供應合約前,由供應者通知消費者。

  二、行政當局將定期公佈列出有毒或危險物質以及准加入食物產品之添加劑、色素及防腐劑之名單。

  三、在本法律附屬法例將訂定:

  A) 可影响消費者健康或安全的物品及服務,特別是機器、電器及電子器具以及設備的供應及使用;

  B) 食物或衞生物品的製造、包裝、標籤、保存、手工製造、運輸、貯藏及出售的保持及清潔應遵守之規則;

  C) 以動物製造之食品在工業冷藏庫保存的條件;

  D) 預先包裝產品的標籤應包括有關效期說明情況及條件。

  第六條

  (危險特別預防)

  按照上條規定,下列物品及服務為管制及預防危險特別措施之對象:

  A) 預先包裝的食品;

  B) 冷藏食品;

  C) 用於接觸食品的用品及物件;

  D) 藥物;

  E) 肥田料及殺蟲劑;

  F) 治療精神病的物品及一般有毒或危險的物品;

  G) 化粧品及洗潔用品;

  H) 獸醫使用之物品;

  I) 飼養動物之食品;

  J) 耐用物品及用具;

  L) 機動車輛;

  M) 紡織品;

  N) 玩具及兒童遊戲品。

  第七條

  (在訂定合約時有要求同等及忠實之權)

  在訂定合約時,消費者有要求同等及忠實之權,尤其是:

  A) 防止由濫用有格式的合約及不規則方法的銷售宣傳而妨碍冷靜評估合約條文及自由作出訂立合約的決定;

  B) 清楚及準確訂定其目的為提供物品或服務的合約條文;

  C) 在對無明文要求提供之物品或服務的不可要求付款方面;

  D) 有權取得耐用物品供應者在物品出售後提供援助服務,該等服務包括在所供應物品一般平均使用期內配件的供應;

  E) 有權因物品不妥善或服務不完善時獲得協助或一般因違反供應合約而引致之損失獲得賠償。

  第八條

  (有獲得指導之權)

  政府採取措施確保消費者獲得關於消費問題之長期指導。

  第九條

  (有取得資料之權)

  一、為對訂立合約作出決定,消費者有權獲知關於將向其提供之物品或服務的主要特徵,以便能在競爭之物品及服務中作一清楚及理性的選擇以及在最佳情況下使用該等物品及服務。

  二、在出售地方提供之標籤內所載明或透過廣告所公佈關於有關物品及服務之性質、成份、質量、有效期、用途、使用方法、價格及其他重要特徵的資料應是真實及清楚的。

  三、生產者、製造者、入口者、批發人、包裝者、貯藏者及零售者或提供服務者,有責任提供資料,以便生產——消耗的各個環節中有能力遵守向下一環節提供資料,直至消費者為止。

  四、提供資料之責任不得以製造秘密未為法律保護為理由而受限制。

  第十條

  (接受可獲得公平之權)

  倘訴訟案卷之費用不超過本法區法院權限之費用時,消費者有權對因違犯載於本法律及其管制法例之規則產生之損失及損害而擬獲賠償之案卷預先費用的豁免。

  第十一條

  (參與權)

  消費者參與在法律或行政上訂定其權利或利益之權係按照法律之規定,以代表方式行使之。

  第三章

  消費者委員會

  第十二條*

  (消費者委員會)

  設立具有法人資格及行政與財政獨立之消費者委員會。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十三條*

  (職權)

  消費者委員會有如下職權:

  A) 對政府將訂定之保護消費者政策發表意見;

  B) 與同類機構接觸及推動保護消費者之共同工作,尤以指導及提供資料之工作為然;

  C) 研究及推行對較不受照顧之消費者,特別是老人、傷殘人士及經濟薄弱者之特別輔助計劃;

  D) 對消費者的指導及資料提供提出建議及採取措施;

  E) 鼓勵經濟及專業代表團體編製管制其活動的法例;

  F) 研究消費者所提出的投訴及控訴,並將之轉達有關政府機關;

  G) 推動執行及加強本法律規定之措施;

  H) 將由法律賦予之任何其他職權。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十四條*

  (職責)

  消費者委員會職責如下:

  A) 參閱行政案卷,以便收集有關提供予消費者的物品或服務特徵的資料;

  B) 為着瞭解有關提供予市民消費者的物品或服務的價格,收集任何資料或報告;

  C) 取得公共服務承批公司適當報告,以便研究其費用及服務質素;

  D) 要求官方化驗所為提供給予市民消費者使用的物品進行有關其成分或保存情況的化驗及普通比較;

  E) 宣傳有關物品或服務的特徵及質素以及價格資料及報告。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十五條*

  (組織)

  一、消費者委員會由下列人士組成:

  A) 行政當局代表四人,從經濟司、衛生司、旅遊司及市政廳之公務員中委任;

  B) 市民消費者五人。

  二、消費者委員會成員由總督委任。

  三、消費者委員會成員負責挑選:

  A) 主席及副主席,從一款B項有資格的成員中挑選;

  B) 組織執行委員會及其候補成員。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十六條*

  (執行委員會)

  一、執行委員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行政當局之代表,其餘按上條規定之消費者代表,其主席由該等人士中挑選。

  二、執行委員會有如下職責:

  A) 籌備消委會會議;

  B) 執行消委會之決議;

  C) 編製活動計劃及年報;

  D) 確保消委會財政管理;

  E) 按照消委會之指示,編製呈交總督核准之預算計劃;

  F) 編製消委會內部章程建議書,並將之呈交消委會核准。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十七條*

  (會議及決議)

  一、消費者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及由主席主動或最少三分之一成員要求時,舉行特別會議。

  二、執行委員會每月舉行平常會議一次,及當其任何成員召集時,舉行特別會議。

  三、倘有第十五條一款A、B項所指之兩方面人士及最少有其三分之二成員出席時,消費者委員會所作決議方為有效。

  四、執行委員會所作決議須有其全體成員出席方為有效。

  五、得邀請有特別才能對討論事項能提供有益解釋之人士列席消費者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會議 ,但無表決權。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十八條*

  (出席費)

  一、消費者委員會成員因出席消費者委員會或執行委員會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及按照法律規定,收回因執行其職務所作出之開支。

  二、上條五款所指之人士因列席消費者委員會會議,亦得收取出席費。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十九條*

  (輔助中心)

  一、為着對消費者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的良好運作提供必需之服務,消費者委員會設立一輔助中心。

  二、輔助中心其中一名成員將由消費者委員會指定執行該委員會秘書的職務。

  三、秘書參加消費者委員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但無表決權,負責繕立有關會議錄。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二十條*

  (財政來源)

  一、執行本法律所需之預算負擔,由本地區總預算冊撥款應付之。

  二、消費者委員會將向總督提交每一經濟年度進行其活動的預算計劃。

  三、所需之財政來源,將列入本地區總預算冊澳門總督府款項內。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二十一條*

  (稽查及審核)

  一、執行委員會將編製財政活動項目,並將之呈交消費者委員會核准。

  二、一經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之管理帳目將呈交總督,由評政院作出審核。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四章

  最後及暫行性條文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委員會成員之委任)

  由本法律生效之日起計六十天期內,總督將委任消費者委員會成員。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之設施)

  由消費者委員會成員被委任之日起計三十天期限內,總督將透過頒佈訓令,給予委員會適合其運作之設施。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二十四條*

  (預算負?)

  本經濟年度的預算負擔,將按照本地區總預算冊現有之可動用款項予以應付,或倘有需要時,得在歷年滾存內開一相應款項應付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第二十五條*

  (生效)

  本法律無需將之預先立例管制之部份立即生效。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4/95/M號法律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六日核准

  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八年六月四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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