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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抽样检验不得收费的通知(粤质监法函〔2009〕235 号)

   日期:2010-07-2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25    

  各地级市以上市质监局:

  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食品监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为此,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质监部门要坚决执行上述规定,确保按照省局工作计划,统筹做好食品抽样检验各项工作,在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中购买样品,停止检验收费。

  对违反法律规定收取费用的,一律严肃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抽样检验不得收费的通知(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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