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我省高油大豆、专用玉米、优质水稻良种补贴工作顺利运行,根据《吉林省高油大豆、专用玉米、优质水稻良种补贴实施意见》(吉农农字[2004]128号),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6号)、《水稻良种推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7号),农业部、财政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良种推广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农明字第40号)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组织。
(1)省政府成立以杨庆才副省长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冯巍、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农委主任王守臣为副组长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农委,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安排种植计划,协调投入品供应,组织签订产销订单,解决生产中的问题。
(2)各生产基地县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
第三条作物良种补贴的面积落实。
(1)2004年全省高油大豆良种补贴面积200万亩,专用玉米良种补贴面积300万亩。水稻插秧一个月后,根据以计税耕地面积为基础核实的水稻实际种植面积,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向国家财政部、农业部申请水稻良种补贴面积。
(2)根据国家要求,由省政府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良种补贴县份并分解面积。2004年高油大豆良种补贴落实在8个县(市),专用玉米良种补贴落实在中部粮食主产区12个县(市),优质水稻良种补贴为全省有水稻种植面积的县(市、区)。
(3)高油大豆补贴品种必须是含油率21%以上、蛋白质含量在38%以上的适区审定品种。专用玉米补贴品种必须是已审定并适区的淀粉含量在72%以上的高淀粉品种和含油率在8%以上的高油品种,种子质量要达到国标一级良种。原则要求在省农委推荐的品种中选择,需种植推荐以外的专用品种,基地县农业局要向省政府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获同意后方可种植。优质水稻原则上要求种植省农委推荐的品种。
(4)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良种补贴面积由各基地县政府负责落实到乡镇和农户。原则要求良种补贴面积要以乡镇为单位相对集中,便于加强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
(5)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面积落实到农户后,各基地县统一印制订单卡,标注姓名、种植面积等内容发放到农户,备农户与企业签订种植收购合同用。
(6)水稻插秧后,农户据实申报种植面积,由乡镇政府核实后汇总造册,按自然屯张榜公布七天以上,群众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政府(国营农场核实后的水稻面积报所在县政府)。县政府组织财政和农业部门进行核查无误后,上报省政府良种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具体上报内容和格式另行制定)。
(7)省政府良种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实、确认各县(市、区)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8) 国家明确我省优质水稻良种补贴面积后,如与申请面积相同,则按已核实数确定各县(市、区)水稻良种补贴面积;如少于申请面积,则按明确面积与申请面积的比例确定各县(市、区)水稻良种补贴面积。各基地县要统一印制水稻良种补贴卡,注明农户姓名、所在乡镇村社、享受补贴面积等内容发放到农户。
(9) 各基地县水稻良种补贴面积中,含本行政区内各级国营农场水稻面积。耕地已承包给职工的国营农场,自行印制水稻良种补贴卡并发放到职工。
第四条享受良种补贴政策的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实行统一供种。
(1)供种企业通过招投标办法确定。
(2)种子企业的资质评估。根据供种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地与库房、检验仪器设备、生产技术人员、种子检验人员、企业金融信用等级、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和企业供种服务情况等因素,由吉林省种子总站进行资质评估,确定投标企业的资格。
(3)供种企业招投标。投标种子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有生产和经营种子的资格;有供应20万亩高油大豆或50万亩以上专用玉米良种的能力;有订单企业需要的优质品种的种子;有良好的供种服务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吉林省种子总站负责供种企业招投标工作和统一供种的监督检查。
供种企业招投标具体程序为:公布招投标信息和供种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成立专家评标组,对基地县农业部门推荐的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参与投标,组织背对背的评标,确定中标的供种企业及供种范围。
(4)省政府良种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业专家研究确定并推荐高油大豆、专用玉米、优质水稻推广品种,种子价格随行就市。
(5)农民购种时,供种企业要按实名开据正规发票,并向购种农民配发统一印制的购种凭证。
第五条各基地县销售的高油大豆、专用玉米补贴良种量不能超过该县良种补贴面积,不得擅自扩大补贴品种范围。
第六条各基地县要加强对供种企业的管理,不允许向农民做虚假广告宣传,不允许借补贴政策之机乱涨价。一旦发现供种企业有违规供种行为,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经济处罚,严重的将取消其供种资格,对监督不力的县(市)取消其良种补贴面积指标。
第七条良种补贴的高油大豆、专用玉米、优质水稻实行订单生产。
第八条参与作物良种补贴订单生产的企业。根据企业类型,加工、经营能力,金融信用等级,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地域分布等情况,由省政府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
大豆订单企业应具备:企业银行金融信誉等级为AA级;年加工大豆能力在30万吨以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专用玉米订单企业应是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优质水稻可由各地选定省内大型稻米加工及营销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订单。
第九条订单企业和基地县政府签订高油大豆、专用玉米种植收购协议,农民出据订单卡和购种凭证与订单企业签订种植收购合同,合同要明确种植作物、种植面积、单位产量、收购数量及双方责任与义务。合同签订以村为单位,签单农户登记列表。登记注明农民姓名、所在村社、身份证号码、种植面积、种植品种、收购数量等内容。
第十条订单企业与农户签订的专用玉米产销合同要在当年3月底前结束,高油大豆、优质水稻产销合同要在4月10前结束。
第十一条对已签订的产销合同,基地县政府和订单企业要在玉米、大豆出苗和水稻插秧后进行田间普查,并将结果上报省政府良种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签而不种的,终止合同;多签少种的,调整合同。
第十二条农户经过田间普查确认的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合同面积,要在订单卡上标明。并以社为单位向农户张榜公布七天以上,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补贴政策、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农户“四公开”。
第十三条各基地县农业局负责补贴作物的测产验收工作,按照作物测产的有关规程,组织专家适时进行测产,并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测产验收及成本效益分析结果上报省政府良种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收购工作要在下年春节前结束。高油大豆收购价格随行就市。专用玉米、优质水稻收购价格要高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专用玉米收购价格要在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基础上,高0.01-0.02元/斤收购。各订单企业要在每个基地县设置5个以上的固定、流动收购点。由于条件所限不能设收购点和进行流动收购的地方,运距超过20公里的,企业要给予农户运费补贴。
第十五条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良种补贴从供种环节补贴给农民,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亩10元;水稻良种补贴按面积直接补贴给农民,补贴标准为每亩15元。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将良种补贴资金逐级下拨到基地县实施良种补贴的乡镇财政所,再转到乡镇农经站,由乡镇农经站兑付良种补贴,财政所监督良种补贴发放工作。国营农场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由县财政转拨到国营农场,由国营农场自行组织发放工作,县财政负责监督。
第十七条良种补贴的发放。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良种补贴,农户以购种时得到的“购种凭证”和县(市)分解面积时发放的经过普查确认的订单卡为依据,到乡镇农经站领取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良种补贴,高油大豆(专用玉米)每亩地用种量按8斤(5斤)计算,农民每购买8斤(5斤)种子,领取良种补贴10元。实际种植面积不低于一亩,每亩领取补贴10元;低于一亩的,按实际面积领取补贴。优质水稻良种补贴以乡镇普查、基地县政府核查确定的面积为依据,省政府组织抽查确认的面积作为核发补贴资金标准,发放良种补贴时要登记农民身份证号,并按手印、签名,同时保存好原始凭据以备查。
第十八条各基地县要按照省里确定的补贴办法将补贴资金补到农民手里,不得随意改变补贴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高油大豆和专用玉米的良种补贴,农民自留种子或未在指定供种企业购买推荐品种种子的,不享受良种补贴政策。
第二十条建立良种补贴档案。各基地县都要将有关文件、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合同文本、田间普查结果、统一供种、落实面积、测产验收方案及结果、生产管理活动等情况建档立案,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做到“县有图、乡有表、村有册、户有卡”,基地县要有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分布图,乡镇要将各村落实补贴面积、购种量、享受补贴农户数、补贴金额等内容列成表,村要将享受补贴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所在社组、购种数量、售种企业名称、补贴合同面积、补贴金额汇制成册,农户有县(市、区)统一核发的购种凭证、订单卡和水稻良种补贴卡。
第二十一条良种补贴工作由各基地县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各基地县农业局和财政局都要设立良种补贴举报电话,会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认真查证群众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并上报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举报电话0431-2718407,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431-8906566。
第二十三条省政府良种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基地县落实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地种植面积田间普查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最终补贴面积。
第二十四条各基地县不得虚报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良种补贴资金。对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将从严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回已拨付补贴资金、取消良种补贴指标等处罚,还将追究总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良种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04-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