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的检验监督管理,促进深圳地区物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以及国家质检总局与深圳市政府《关于加强双方紧密联系促进深圳外贸发展备忘录》等规定,本着既严格监管,又方便贸易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商品,是指发货人直接从深圳市场采购的商品(不包括深圳地区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物流商品是指从外地采购的出口货物无法落实产地检验,经深圳物流园储存、加工、整理后的出口商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深圳市场采购或者经深圳物流园区储存、加工、整理的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的检验,但不适用于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食品(含动物及动物产品、农副产品中的发菜及其制品)、化妆品、压力容器、危险品、出口香港的含马兜铃酸的生药材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不得以市场采购、物流形式出口的商品。
第四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对从事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实行备案核准制。凡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深圳局各下属分支局、办事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不受理其以市场采购、物流形式报检出口商品。
第五条 深圳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简称综合处)负责组织协调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的检验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场采购、物流企业的备案核准。
深圳局相关业务处负责制定各自管辖的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监管工作规范和业务指导。
深圳局各分支机构负责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的报检受理、检验监管、出证放行等工作,并对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实施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出口检验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储存、加工、整理地或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分支机构受理报检和实施检验。
第二章 备案核准
第七条 市场采购企业申请备案核准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人民币;
(三)企业为非生产性质;
(四)有产品质量控制人员;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物流企业申请备案核准资格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二)企业为非生产性质;
(三)自有或租有一年期以上的办公场所;
(四)在深圳地区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仓储加工场所或租有一年期以上的商业性仓库;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市场采购、物流企业申请备案核准资格的,应当向深圳局综合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及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五)自有或租有一年期以上办公场所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物流企业仓储加工场所房地产证明或仓库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市场采购、物流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附件2)。
第十条 综合处收到企业的备案核准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组成的工作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资质情况的审查,形成备案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备案核准条件的企业,综合处发放加盖公章的《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检疫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附件3),并根据申请企业的采购市场、仓储加工场所所在地或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指定相应的管辖分支机构,在《管理手册》上注明"仅限于在××局报检"。
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备案核准资格有效期为一年。
第三章 报检要求
第十二条 已备案核准的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出口商品时,应当向准予报检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出口报检手续。
第十三条 对企业报检出口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分支机构应当认真审查,确定发货人或报检单位属已备案核准企业、出口货物属可受理报检范围、生产企业栏目内录入各受理单位对应的特殊报检单位代码(各单位的特殊报检单位代码为4位检验检疫机构代码+"000000"),按照相关规定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不得受理未经备案核准在本辖区受理报检的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出口商品的报检。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当认真审核出口商品报检单,并要求企业提供以下单证:
(一)外贸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贸易性单证;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二)发货人对货物的检验合格报告或收货人对货物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涉及"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的,应提供正本或加盖发货人印章的复印件;
(四)无法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应提供包装质量合格声明;
(五)无法提供《型式试验确认书》的,应提供有关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或3C证书;
(六)属市场采购商品的,应提供深圳辖区商业发票核验正本,留存加盖印章的复印件和加盖发货人印章的市场采购声明;属物流商品的,应提供经深圳物流园储存、加工、整理后的证明。
(七)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认真审核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报检价格,要求企业以实际成交价格进行申报。对发现商品报检价格明显偏低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第四章 检验放行
第十七条 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出口检验必须按进口国技术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进口国没有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应按外贸合同或信用证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外贸合同或信用证约定不明确的,按《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质检检函[2006]82号)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深圳局对从事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产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市场采购、物流商品是否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及反欺诈项目,将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划分为高、中、低三类风险。根据企业信用程度不同,将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划分A、B、C、D四类等级。凡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九条 商品风险类别的划分由各相关业务处负责,具体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高、中、低风险见目录表(附件4),目录表由各相关业务处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和公布。
企业信用等级的初评由各分支机构负责,专家评审由综合处组织。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根据商品风险分析和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企业的不同产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方式,包括批批检验方式和抽批检验方式。
(一)对高风险的或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商品,实施批批检验方式。
(二)对中风险商品,A类企业实施抽批检验方式中的合格保证模式;B类企业实施抽批检验方式中的符合性验证模式;C类企业实施批批检验方式。
(三)对低风险商品,A、B、C三类企业均实施抽批检验方式,其中A、B类企业采用合格保证模式,C类企业采用符合性验证模式。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应当及时出具通关单,予以放行。需要出具检验证书的,按规定出具。
对需出具换证凭单或电子转单的,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检验发现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存在盗用商标、假冒产地标识,存在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重要项目不合格或一般项目严重缺陷数量超过10%的,应当判定该报检批不合格,不准出口。
第二十三条 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的出口商品可作技术处理的,经返工整理后,允许重新提交检验一次,合格后可放行。对无法进行技术处理或经返工整理后检验仍为不合格的,该批货物不予放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深圳局对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出口商品实行手册监管制度。
(一)《管理手册》是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放行、监督管理等有关手续的依据。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如实填写《管理手册》。
(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出口商品检验结果记录在《管理手册》内。
(三)分支机构应定期将物流企业的《管理手册》及其出入库台帐进行核对,确保报检货物品名、数量等与出入库台帐一致。
(四)《管理手册》由综合处统一核发和更换。更换时企业应将原《管理手册》递交审核。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备案核准的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实行资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上报综合处。对年度资质审核不合格的市场采购、物流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取消备案核准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市场采购、物流企业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深圳局将根据企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出取消备案资格、调低企业信用等级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情况的质量分析工作,并于每年6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上报综合处及相关业务处。
业务处应根据全局统计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市场采购、物流商品风险等级和检验监管模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关于"检验批"的确定,市场采购直接出口的以"报检批"为检验批,存放在外贸仓库或集散地的以"仓储批"为准,"仓储批"可视为同一入库单下的货物。
第二十九条 批批检验方式是指依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申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每一批次都实施具体检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十条 抽批检验方式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商品以申报的批次为单位,抽取部分批次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对未抽取到的批次,由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企业管理状况和商品的质量水平,对该批次商品质量做出判断评定并出具检验结果。抽批检验方式包括型式试验模式、过程检验模式、符合性验证模式、符合性评估模式、合格保证模式、备案登记模式等。
第三十一条 符合性验证模式是指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查验检验证单和凭证、货物是否相符,必要时可进行抽查检验,并实施监督的合格评定活动。这里的证单和凭证可包括3C证书、发货人对货物的检验合格报告、收货人对货物的验收合格证明等。构成要素包括查验单证+抽样+检验+检查+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合格保证模式是指在实施监督管理基础上,通过审核供货或收货方提供的符合性声明(符合性声明样本见附件5)和必要的抽样检验,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构成要素包括监督管理+符合性申明+抽样+检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场采购、物流出口商品的检疫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企业备案申请表
2、市场采购、物流企业质量保证承诺书
3、《深圳地区市场采购、物流商品出口检验检疫管理手册》
4、市场采购、物流商品的风险目录表
5、企业符合性声明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