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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口特殊食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0-09-2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食品的监督管理,科学评估卫生安全风险,实现对进出口食品的分类管理,保证进出口特殊食品的卫生安全,维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深圳地区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地区进出口特殊食品的监督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深圳局)食品检验监督处(以下简称食检处)是深圳地区进出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深圳局各分支机构(包括分支局、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特殊食品的监督检验和进出口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食检中心)负责进出口特殊食品的检验检测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是指因食品的特有成分或配方,适合特定消费群体食用,并须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的,或者仅因其可能存在一定的潜在卫生安全风险,须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一类食品的总称。主要包括:特殊营养食品、营养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和转基因食品等等。

    第二章 进出口特殊食品的预审

    第五条   深圳检验检疫局建立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制度。凡经深圳口岸进口的特殊食品,或在深圳地区生产的出口特殊食品,其生产经营单位均应于进出口前到深圳局食检处办理预审。

    第六条   办理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的单位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贸易合同书或协议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说明书及5R彩色照片一张;

    (六)生产企业或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成份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明;

    (七)属预包装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需提交《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八)委托办理预审的,需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

    第七条   深圳局食检处收到进出口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对单证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数量是否真实合理等进行审查,科学评估该批特殊食品的安全性,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检验的重点和特殊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   通过预审的进出口特殊食品,发予《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由分管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工作的深圳局领导或其授权人员签发。

    第九条   《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应在收到进出口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预审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签发。不需预审的,由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承办人员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第三章 进出口特殊食品的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   进出口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特殊食品检验检疫报验手续时,除按一般进出口食品的要求提供报验单证外,还须提供《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原件。

    第一条

    第十二条   受理报检的人员须认真核对《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的有效性,并按实际报验品种、数量进行核销。核销后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复印件,归入该批进出口特殊食品监督检验的档案。未核销完结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原件退回报验人。

    第十三条   现场检验检疫人员除按照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的程序、要求,对进出口特殊食品实施检验监督外,还须按照《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确定的监督检验重点及监管方式,对该批进出口特殊食品进行重点项目的查验,按监管要点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食检中心应严格按照分支局开具的送检项目进行检验,无正当理由不得缺项检验。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业务信息员应做好进出口特殊食品的日常统计工作,并参照《深圳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检验监督业务信息报告及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按月报送《进出口特殊食品监督检验月报表》。

    第十六条   已核销完毕或超过有效期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由分支局负责收回。

    第十七条   严禁更改《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的审核内容,擅自涂改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因发生进出口特殊食品安全卫生事件或监督检验结果不良,造成进出口特殊食品风险评估结论发生变更时,由深圳局食检处通知分支机构废止有效期内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并电话通知进出口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营养强化食品:是指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规定加入了一定量的营养强化剂的食品。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食品新资源系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称新资源食品(包括新资源食品原料及成品)。

    辐照食品:是指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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