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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标志管理办法(试行)(闽质奖办〔2010〕5号)

   日期:2010-09-19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的实施,统一规范质量奖标志、奖杯、奖牌和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质量奖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质量奖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奖标志适用于《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的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

  第三条  获奖企业使用质量奖标志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

  第四条  质量奖标志由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

  第五条  质量奖标志为质量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标准色构成。

  第六条  质量奖标志可以在质量奖奖杯、证书以及获奖企业的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获奖企业使用质量奖标志必须注明质量奖获奖年份。

  第八条  获奖企业可按标准图形自行制作、印刷使用质量奖标志。

  第九条  获奖企业使用质量奖标志,可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颜色。

  第十条 质量奖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背景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使用质量奖标志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奖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度,对质量奖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质量奖奖杯、证书等获奖证明。

  被撤销质量奖称号的,不得继续使用质量奖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质量奖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质量奖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奖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质量奖标志,情节严重的由省质评办提请省政府撤销其质量奖称号。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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