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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农〔2005〕126号)

   日期:2010-09-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60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开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指由市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种子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二、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前,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该通知书是通知企业及有关单位接受监督抽查的证明。

  三、我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检验检测工作由市农作物良种引进中心(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机构)负责。

  四、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

  五、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无偿提供,样品数量不超过抽检的合理需要。

  六、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用。

  七、监督抽查结果由市主管部门依法公布,并依法对不合格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予以处罚。

  八、被抽查企业或有关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监督抽查机构。监督抽查机构收到异议书面报告后,应按规定进行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九、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检验机构应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结论,不得瞒报、谎报。

  十、有关检验机构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监督抽查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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