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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开展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6〕194号)

   日期:2010-11-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02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06年11月份起,用五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确保“食品放心工程”按步骤、分层次地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紧抓重点品种和关键环节,特别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扎实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从实际出发,确定阶段内可实现的目标,以阶段性成果带动长效机制的建立,促进食品市场全面规范,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推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十一五”规划,自治区“十一五”期间食品放心工程的总体目标是:用五年时间,在全区各地、州、市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依据《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全面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反应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市场秩序混乱和食品消费安全问题,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使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对饮食安全感到放心和满意。

  (二)阶段性目标

  1.降低农、兽药残留,使食品源头污染得到基本治理。

  2.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努力创建食品安全诚信城市。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清理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行为,使食品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观。

  4.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农牧区自办宴席等食品安全管理,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三、食品放心工程的重点

  (一)重点品种:粮、肉、蔬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饮用水、保健食品、儿童食品等。

  (二)重点区域:社区、城乡结合部和农牧区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学校及周围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等食品生产、经营、消费场所。

  (三)重点环节:农(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

  (四)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问题,集中力量查处危害深、影响广、案值大的重大案件,严惩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预期目标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预期目标:按照国务院赋予的“三大职能”,充分发挥政府抓手作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各部门“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情况;派出工作组和综合评价组对各地各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行督察督办和综合评价,督察督办和综合评价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通报给各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确保“食品放心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并取得实效。

  2.主要工作任务: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食品放心工程”的进展及实施情况,加强工作指导;督促监督食品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重点品种整治效果;组织专家组对“食品放心工程”作出综合评价;编发《自治区食品放心工程简报》。

  (二)农业、畜牧、水产部门

  1.预期目标: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率有明显下降,力求达到国家标准;非法生产、经营和违规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得到有效遏止,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依法大力组织实施和推广普及农业标准化工作,在充分了解国际国内市场的农产品生产标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产业开发,不断提升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2.主要工作任务:各级农业、畜牧、水产部门要全面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建立健全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和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县(市)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产地建设、产品认证和产业开发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督监测,加强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工作,继续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兽药残留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诸如“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专项监测、评价和整治,监测范围逐步从各地级市和地州所在市扩展到全区各县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重点超市等,并依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监测信息,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及相关监管制度,把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高毒高残留违禁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农业生产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以及生产过程的依法监控,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加强对农民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科学选购和使用农资水平,加大对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大对私屠滥宰违法制售病死畜禽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议各级政府依法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消费的宣传引导和培训教育工作,并划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预期目标:加强食品源头监管;严格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制度,区域性责任制和防范监管体系,加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加工小作坊整顿力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基本消除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使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和全区重大制售假劣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2.主要工作任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源头监管,全面推行和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生产条件,凡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坚决关闭;认真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围绕原材料进厂把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强化企业法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瓶装饮用水、果酒、啤酒、白酒、黄酒、酱腌菜、水产加工品、茶叶、炒货食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28类食品严格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搀假使假、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依法取缔非法食品加工作坊和饮料生产厂,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会同有关部门加快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建立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体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预期目标:切实加强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在流通环节推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承诺制;规范大中型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食品的行为,取缔“三无”食品,净化食品市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2.主要工作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全面实施食品进货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和质量追究制度,使大型市场、超市进货做到证票齐全率达95%以上;每年对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油、肉、乳、儿童食品进行2-3次检测。严肃查处违法食品广告、虚假广告宣传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使用等违法行为。

  (五)卫生部门

  1.预期目标:加大对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行为的查处力度,使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逐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知情消费,合理消费,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2.主要工作任务:各级卫生部门要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卫生日常监管,以餐饮业为重点,进一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各项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卫生日常监管;继续做好对保健食品生产单位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告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同时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继续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饮用水的监督监测工作;严肃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做好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创建工作;继续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为卫生执法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六)其他相关部门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严把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关,强化对出口食品从原料种植、养殖、收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关健控制点的监控和进口食品的索证管理工作;认真抓好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备案管理和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考核评审工作;按照建设新疆边陲安全卫生检疫检验屏障总体要求,逐步完善新疆进出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检测协作网,将出口检验检疫与日常监督管理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进口食品认真开展各项检验检疫工作,进一步做好进口食品后续管理工作和口岸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切实把好进出口食品安全卫生质量关。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案件,捣毁制假窝点,依法严惩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分子。健全食品违法案件受理、查办、督办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严格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与协作机制,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暴力抗法案件。

  经贸部门要继续推行“三绿工程”和“万村千乡工程”活动,加大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流通秩序力度,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建立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屠宰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环境污染调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环境质量检测和评价,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财政部门要保障食品日常监管执法的经费支持。

  自治区新闻办要做好“食品放心工程”的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工作。

  五、实施时间和步骤

  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时限自2006年11月起至2010年12月。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可依据此时限要求,按地(州、市)、县(市)、乡(镇、场)三个层次,逐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12月底)。各级政府(行政公署)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动员部署,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做出具体安排,使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明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措施要求。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1日-2011年11月)。各级政府(行政公署)要按步骤、分层次地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逐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总结评价阶段(每年年底)。各级政府(行政公署)要根据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目标、任务要求,每半年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和评价。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安排部署好下一年度的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努力使食品放心工程一年比一年深入,成效一年比一年显著。

  六、工作要求

  (一)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行署)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承担起负总责的责任,充分认识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二)食品安全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统一认识,共同参与,齐抓共管。“食品放心工程”要在各地政府(行署)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的职能、职责和义务,认证履行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共同努力使食品放心工程取得实效。

  (三)各地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中,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特点,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特别是要依据本地区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制定方案,采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使人民群众真正看到希望,得到实惠。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当地食品安全工作特点,制定预防与应急处理预案及信息报告与发布制度,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五)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和建立检测资源共享机制。各级政府(行政公署)及各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放心工程”信息沟通与交流,各食品检测机构要予以充分技术支持,建立检测数据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检测资源的有效作用。

  (六)切实加强“食品放心工程”的宣传工作。“食品放心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各地要大力宣传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规,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集中宣传一批质量可靠的放心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等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优秀品牌和优秀生产企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真实、客观地报道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加大揭露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的力度。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政府及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的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

  (七)为了确保“食品放心工程”的顺利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按照《2005年31个城市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方案》和《评价细则》的要求,每年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进行督办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布于《食品安全动态》。各地可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11月底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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