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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7〕17号)

   日期:2010-11-0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3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加大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体制机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全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力争在1—2年内基本完成任务,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改革必须有利于企业制度创新、机制转换,有利于企业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多元化市场体系建立、促进粮食产业化发展,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和信贷资金安全。

  (一)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形成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格局。按照有效调控市场、国有粮食购销业务覆盖全区的要求,粮食储备库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粮食主产县(市)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产权制度;在非粮食主产县(市),也可保留必要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对业务量小、经营艰难、长期亏损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对少数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依法破产,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重新组建新的购销企业;大中城市要以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骨干企业。

  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含地方粮食储备库和仓储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由各级国资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托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监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管人和管事的职责。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依据《公司法》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提高效率。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1.继续解决好财务亏损挂账问题。对2005年清理审计认定的未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政策性粮食亏损,自治区将专题研究,妥善解决。

  2.做好企业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在企业改革中,对竞聘未能上岗的职工,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以及自愿离开企业的职工,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在改革中,企业要缴清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可交由社会统一管理,也可由改制后的企业管理。

  企业要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职工转岗转业能力,为分流安置职工创造良好的再就业条件,努力做到多分流、少下岗。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通过重组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充分利用现有网点、仓房和产业优势,拓展经营网络,构建新的发展平台,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分流人员。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自治区将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下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积极处理政策性老粮。对自治区已锁定的政策性老粮,由自治区粮食局会同财政厅抓紧制定2007-2009年的具体销售计划,并在三年时间内通过自治区粮油批发市场分期分批竞价销售完成。在未销售前,超储部分按现行办法和标准继续给予利息和费用补贴,其他给予利息补贴。销售所得价差收入在用以弥补企业销售费用后缴入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差支出由自治区财政据实予以补贴。

  (三)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进一步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确保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

  (四)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支持企业改革发展。改革后粮食购销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仍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并享受当地企业改制有关优惠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企业出售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在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

  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免征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07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以前,继续按现行政策免征增值税。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和产权转让过程中需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以及土地、房产、水电、交通工具、通讯设施过户等相关手续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它行政性收费一律予以免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交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由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和购销企业按照1∶1∶2的比例筹集,并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各地州市县(市)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保证按规定比例筹集资金的到位,自治区财政承担部分将在2007、2008两年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粮食局另行下发。

  各地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规定的有关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支出的改革成本要予以冲减国有资本。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地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不得无偿占用或拆除,确需他用或拆除的要给予足额经济补偿。涉及的不良资产核销、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清产核资等事项,要报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审核,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做好粮食收购贷款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的粮食企业所需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抓好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信用等级,争取并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信贷支持,同时积极探索增资扩股、发行企业债券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五)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整体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统一纳入这次改革范围。在产权形式上可因地制宜、灵活选择。

  二、积极培育粮食龙头企业,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六)加强对粮食产业化工作的领导。由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农业厅、农发行等单位组成自治区粮食产业化指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粮油加工产业政策,筹集产业化发展基金,审批重点扶持企业和项目,指导全区粮食产业化经营。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

  (七)建立自治区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从2007年起,在“十一五”期间,每年由自治区财政预算专项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的基本来源。主要用于重点粮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和涉粮类自治区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同时,各部门在安排国家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时,也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

  (八)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有粮食企业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解决粮食领域和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和储运的科技水平,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九)大力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使农民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粮食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推动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的有机结合,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提高合同履约率,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健全粮食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自律和中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粮食市场营销网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十)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园区建设。结合城市规划建设,以实施退城进郊、土地置换为主要形式,盘活现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城区的土地等存量资产,多渠道吸引资金,兴办起点高、规模大的粮油加工企业,建设高标准、与加工业相配套的仓储设施,逐步发展成为以粮油仓储为基础、加工业为龙头、物流为中心、功能配套的产业集群,建设粮油产业化园区。各地要落实好土地置换政策,因地制宜推动粮食产业化园区建设。粮食产业化园区原则上应建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园)区内,既可享受开发(园)区的优惠政策,又可依托开发(园)区现有外部条件,有利于粮食产业园区快速发展。

  三、加快建立多元化粮食市场体系,规范粮食市场秩序

  (十一)积极培育、发展各类粮食市场主体。要在政策制定、市场准入、金融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各类粮食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购销企业要模范执行国家粮食法规、政策,不折不扣地把自治区粮食直补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继续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种所有制主体从事粮食收购,促进多元化竞争。加强对民营、个体企业的指导、服务和规范。积极探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多元化融资方式,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参与粮食交易市场、物流仓储设施和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建设。

  (十二)积极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组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地要把农村粮油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农村物流建设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在发展农村物流中发挥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农村粮油购销服务的有效形式。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发挥城乡结合、以城带乡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土地、房产、人才和经营等优势,以现有粮站为基础,大力发展“农村粮油服务社”“放心粮油店”等农村经营服务组织和粮食经纪人,以为民、便民、利民为目标,以服务农民生产、生活为重点,积极拓展服务项目,不断开拓发展空间。要大力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不断扩大放心粮油产品覆盖面,确保农民食用粮油安全。继续完善和发展面向农民的粮食代购、代销、代储存、代加工和兑换业务,同时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技术的指导和服务,扩大经营范围,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活跃农村市场、促进农民增收服务。

  (十三)加大粮食市场监管力度。要进一步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意见》(新政发〔2005〕54号),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社会粮食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和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指导、服务、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质监、检疫检验、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管、检验检疫、卫生防疫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快完善粮食市场体系。支持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交易功能提升项目,建立粮食公共信息平台,继续做好粮食竞价销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粮食期货和电子商务;进一步规范乌鲁木齐现有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加快乌鲁木齐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培育和建设伊犁州直、阿克苏等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各地对已有的粮油批发市场和自然形成的粮油交易市场,要继续给予支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场功能,建设标准化粮油批发市场。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和轮换,原则上通过新疆粮油中心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十五)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强现代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从2007年起,在“十一五”期间,自治区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2000万元,重点用于自治区地方储备粮库、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建设和现有粮食仓库的维修,确保仓储设施完好,逐步提升功能,以适应现代储粮的要求。

  加快实施自治区“十一五”粮食现代物流规划,建设以伊犁为中心、东联内地、西接口岸的北疆粮食输出通道和以乌鲁木齐为中心的粮食输入通道以及南疆中心粮食安全保障通道。同时,积极推进现代化粮食物流建设。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政府适当投资引导,以现有粮食仓储设施为基础,通过建设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和重要物流项目,整合现有粮食中转、加工、配送等设施,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建立粮食安全和保障种粮农民收益的长效机制

  (十六)建立需求导向型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坚持“立足区内,略有结余”的方针,努力实现粮食供求总量合理平衡的宏观调控目标,积极探索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努力降低粮食安全成本。

  1.建立粮食产需和库存量相衔接的总量、品种调控指标体系。以现有人口和产需平衡总量为基础,保持粮食产量的增长、粮食库存量与需求量的增长相适应,实现动态平衡。充分发挥粮食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以市场为导向,积极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生产适销对路且优质高效的粮食产品,促进农民增收。同时,积极做好国家粮食生产重要后备接替区的各项准备工作。

  2.建立粮食生产流通协调机制。建立自治区粮食生产与流通联席会议制度。粮食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及涉粮单位定期分析粮食生产和流通形势,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有关单位的专家和协会分别开展研究、咨询工作,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实行粮食供求、库存、价格及市场动态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特别要重视粮食播种前的信息发布工作。

  4.各地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既要重视粮食收购,又要重视粮食销售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逐步形成合理、客观、完善的价格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研究和把握市场规律,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利润”的原则,随行就市,顺价销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必要时可以通过地方储备粮吞吐调控市场价格,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巩固和发展我区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成果。

  5.继续支持中储粮新疆分公司的粮食储备工作,分公司在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和维护新疆的粮食平衡和安全,争取扩大规模,合理安排粮食轮换,在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中充分发挥中储粮的重要作用。

  (十七)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和主产县的扶持保障体系。建立扶持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完善和稳定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并向粮食主产区、县倾斜的政策,通过支持政策的引导,逐步形成具有规模效益、比较效益优势的粮食产业带。

  (十八)加强区内外的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鼓励销区粮食工贸企业在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和收购基地,产区粮食购销企业在主销区粮食市场经销粮食,建立集收储、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粮食经营企业。加强与区外用粮企业的合作,形成稳定的产销衔接关系。

  铁路、交通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调粮食的运输。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协作中企业所需资金提供信贷支持和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十九)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继续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确保大中城市和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贫困县及弱势群体的粮食供应。稳定军粮管理体制和供应渠道,不断提高军粮供应的服务水平,并积极拓展相关的附营业务。地处山区、牧区、边境区的军粮供应站,在确保军粮供应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地方粮油供应业务,在应急状态下承担粮油应急供应任务。对有特殊困难的山区县,要积极探索应急保障供应的渠道和措施。

  全面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加强预警监测工作,做到组织有保障、人员有责任、物资有储备、应急能启动,确保粮食供应万无一失。

  (二十)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支持粮食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做好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使统计数据和调查成果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统计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二十一)发挥储备粮食的调节作用。继续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稳定自治区级储备,充实地州级储备,有条件的县(市)根据需要可建立动态储备,提高粮食调控水平。

  建立协调统一的粮食轮换机制。自治区境内中央及地方储备粮的轮换应掌握出库节奏,适时适度出库销售,充分发挥调节作用,为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目标服务,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的稳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二)加强和完善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自治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研究解决问题,推动改革进程。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改革领导机构。

  进一步完善粮食专员(州、市长)负责制,并列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对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本地粮食供求关系紧张、影响正常供应的,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三)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由自治区编委会同粮食等有关部门,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同其履行的职能相适应原则,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人员的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另行下达执行。

  (二十四)加强和落实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切实履行管理全社会粮食的职责。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财政、工商、质监、审计、国资、国税、地税、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业、卫生、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的工作,积极落实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广大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把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向深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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