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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10号)

   日期:2010-11-0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39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大力开拓农村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努力搞活农产品流通

  (一)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各市州要在现有农产品生产、销售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产品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规划,逐步建成城乡一体化的商品市场体系。要完善批发市场配送功能,加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及仓储、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争取在3年内每个市州都建成2—4个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和创新农产品拍卖、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

  (二)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大力推广特许经营、自由连锁经营等新模式,鼓励优势连锁企业规模化发展,城市农贸市场逐步“退路进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并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加工企业直接向超市、社区菜市场、便利店等配送产品,有条件的超市和便利店可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努力提高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中的经营比重,力争5年内使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的销售额占全部商品零售额的1/3以上。国内外企业投资农产品零售业不受地域、股权和投资额限制。

  (三)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要以现有物流资源为基础,加强企业物流与社会物流的相互配合,合理布局物流网络。针对农产品流通特点,加快建设以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引导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升级改造,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加快建立全省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制订大宗农产品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的优惠政策,严禁针对农产品运输的乱收费、乱罚款。

  (四)鼓励农民从事商品流通。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外,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在工商登记和税费方面对从事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及消费品等流通的农民及农民合作组织给予支持,鼓励农业生产大户、运销大户注册为法人,从事农产品运销。

  (五)扩大农产品出口。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努力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国际市场竞争力。及时掌握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动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通过组织参加各类节会或利用现代传媒,进一步开拓深加工、特色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国际市场,拓宽产品出口渠道,扩大出口品种,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提高农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在出口信用保险、资金支持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大力推动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强化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

  二、大力培育农村消费品市场

  (一)加快农村消费品市场建设。积极引导和扩大农民消费,认真总结和推广近年来开拓农村市场试点工作经验,大力培育农村新型流通方式,以县城和中心城镇为重点,积极发展连锁超市、社区便利店等新型流通业态。通过示范引导、自愿进入,逐步以连锁经营、统一配送等经营方式改造农村传统的集贸市场。鼓励有实力的零售企业以特许经营、销售代理等方式,改造“夫妻店”、“代销店”。加快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

  (二)积极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的工业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商品市场的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农村需求和农民消费特点,组织工商企业开发生产适合当地农村和农民消费需求的价廉物美的工业产品,建立和完善农村售后服务体系,让农民放心消费。

  三、积极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

  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推进国有及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企业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更好地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等方式参与农资经营;农资生产企业要加强与农资流通企业的协调合作,有条件的要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及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大力推广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农产品质量、科技含量较高的新型农资产品。

  四、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

  (一)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大农村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家用电器和电信等产品进入农村市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坚决清除地区封锁和城乡封锁,不得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农村市场或本地产品进入外地农村市场。积极开展符合农村特点的节日消费和旅游消费活动,培育消费热点,调整消费结构,不断创新消费形式和消费内容。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活跃农村消费市场。

  (二)建立健全各类流通合作组织。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支持在农村建立以产品为联结纽带的各类协会、商会,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健全农村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网络,为农民提供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降低生产和经营风险。

  (三)加大农村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查处不正当交易和竞争行为,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健全市场投诉受理机制。完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农资价格监控机制,防止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随意抬高价格,加快建立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具等产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劣质农资等坑农行为,健全农资损害赔偿机制,为保护农民利益提供制度保障。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搞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对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农村商品流通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消费的带动作用。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商务、发展改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金融机构要在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方面给予贷款优惠,财政要适当予以贴息。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农牧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供销社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2月3日印发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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