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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晋政发(2004)33号)

   日期:2010-11-1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2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障我省蔬菜、水果、活畜禽及鲜肉、鲜奶、鲜蛋、水产品等鲜活农产品运输畅通,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简称“绿色通道”)。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绿色通道”是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服务“三农”,优化我省鲜活农产品运销环境,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以实际行动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鲜活农产品运输实行优惠政策。凡在本省境内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凭各地动物、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植物检疫证以及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且货证相符,免收所有普通公路通行费;整车运输本省鲜活农产品的本省营运性运输车辆,凭各地动物、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动物、植物检疫证以及运管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等有效证件,且货证相符,通过高速公路出省收费站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各公路收费站要把开设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与抢险救灾紧急运输通道结合起来,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三、禁止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上路以后,除武警、公安部门执行特殊任务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准随意迟滞和扣留车辆,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征任何其它税费。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超限超载行为的,要记录违法行为,教育或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等信息,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汇总后转到所属的车辆登记所在地,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和教育;对有超速行驶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要按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路产的要尽快处理后放行,车辆损坏的要主动协助车主及时转车启运,防止鲜活农产品变质腐烂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鲜活农产品实施产地动物、植物检疫。当地动物、植物检疫机构对鲜活农产品的检疫和检疫证的发放要即到即办,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和刁难鲜活农产品检疫和运输,严禁弄虚作假。在动物、植物检疫证有效期内,全省任何地方不得重复检疫。

  五、从事鲜活农产品运销的车辆驾驶人员和业主,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主动配合公路收费站人员做好货证核验工作。

  六、加强监督检查,保障“绿色通道”畅通有效。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绿色通道”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导检查,并设立公开投诉电话,特别是对干扰“绿色通道”的“三乱”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各级公安、交通、农业及动植物检疫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负责检查本系统、本部门执行“绿色通道”政策情况,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有关投诉问题。同时,对弄虚作假领取、私自转让相关证件的要取消其使用资格,收回有关证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西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从2004年11月1日起开通,从即日起执行有关优惠政策,并由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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