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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6]4号)

   日期:2010-11-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1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县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6号)精神,积极推进和稳妥实施我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改革原则:推进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与畜牧生产行业管理适当分开,强化和提升政府对动物卫生工作的管理力度;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技术支持职能分开,对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等各类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和动物卫生技术支持机构及资源进行整合;将动物防疫等公益性动物卫生职能与动物疾病诊疗等经营服务性活动分开,把动物疾病诊疗、动物保健和兽药、饲料经营等推向市场。

  二、建立健全动物卫生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

  1.组建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与市政府工作部门相同。该局内设7个职能处室,具体为动物卫生监督处、动物疾病控制处、畜产品安全监管处(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兽医医政管理处、畜牧草业管理处(市奶类发展项目办公室)、计财处、办公室。

  将市农委承担的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种畜禽、奶业、畜牧、草业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承担的饲料工业管理职能、市奶业管理办公室(市奶类发展项目办公室、市乳品质量监测中心)承担的奶业行业管理职能和市种畜禽监督管理站承担的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职能,划入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2.组建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4区和新民、辽中、法库、康平4县(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内设机构限制在5个以内。

  将区、县(市)农林局或农牧局承担的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种畜禽、奶业、畜牧、草业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农牧局更名为农村经济局。

  3.组建浑南新区、铁西新区、棋盘山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不设内设机构。

  (二)建立健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1.组建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2.将现有的市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验所更名为市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所。

  3.组建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4区和新民、辽中、法库、康平4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所。

  上述机构为执法监督机构,分别隶属于市、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领导。

  (三)建立健全动物卫生技术支持机构。

  1.组建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组建市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安全监测中心。

  3.组建东陵、于洪、苏家屯、新城子4区和新民、辽中、法库、康平4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安全监测中心)。

  上述机构分别隶属市、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领导。

  (四)加强乡(镇)或区域动物卫生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将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组建乡(镇)或区域动物防疫监督所,加挂动物防疫检疫站牌子,为所在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人员、经费、业务等由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管理。同时,业务上受区、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

  (五)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每个行政村和涉农社区聘用动物防疫员1名,从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执业兽医人员中选聘,接受乡(镇)或区域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三、关于职能和业务范围的确定

  (一)市、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和浑南新区、铁西新区、棋盘山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负责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畜禽饲养情况的统计工作;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负责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的监督管理;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下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负责动物卫生科普及畜牧、草业行业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市、区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的监督;负责对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负责指导、监督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负责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协助所在区、县(市)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辖区内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安全工作。

  (三)市、区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在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负责组织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负责动物疫病诊断定性、疫病监测和技术仲裁;负责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情的预警、预报等工作。区、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安全监测中心的业务工作。

  (四)市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安全监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依法负责兽药、饲料质量和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参与拟定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控制规划、监控计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依法承担兽药、饲料、畜禽产品有害物质残留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五)乡(镇)或区域动物防疫监督所(动物防疫检疫站)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日常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按有关部门要求,做好畜禽饲养情况的统计工作;依法负责组织辖区内动物计划免疫、强制免疫的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依法承担兽药、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协助监督管理辖区内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安全工作。

  (六)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发免疫卡、填写免疫档案、协助动物产地检疫、消毒、疫情报告、掌握畜禽饲养情况,以及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关于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渠道

  核定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28名,其中由市农委机关划转行政编制10名;由市农委现有事业机构的事业编制中转换机关事业编制15名和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由市农委划转1名);核定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其中由市农委机关划转2名,由市农委现有事业机构中划转5名。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市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兽药饲料和畜禽产品安全监测中心均为处级建制,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在现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内调剂,由组建后的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根据对现有机构和职能的调整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编委确定。

  各区、县(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按省下发的实施意见执行。由市核拨机关事业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经费由所在区、县(市)财政列支。

  浑南新区、铁西新区和棋盘山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核定机关事业编制5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经费由所在开发区财政列支。

  各区、县(市)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各区、县(市)按照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人员编制控制在3名以内,区域动物防疫监督所控制在5名以内。

  村级动物防疫员所需经费由转移支付解决。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为改革搞好服务。此次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把此项改革作为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件大事,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担负起第一改革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挂帅,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并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市及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具体指导。既要积极实施,又要扎实工作,避免出现大的震动,特别是在当前动物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要确保动物卫生防疫、检疫、监督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认真做好人员录用和分流人员工作。新组建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机构所需人员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从现有事业机构人员中考试录用。各级动物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中要配备畜牧兽医专业人员,工作人员中要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具体工作按《辽宁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指导意见》(辽委办发〔2004〕7号)执行。

  (三)认真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尽快拟定本地区的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尽快组织落实到位。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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