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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意见(烟政办发〔2004〕35号)

   日期:2010-11-2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不断提高生猪屠宰管理水平,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自1995年推行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以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肉品质量显著提高。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市总体生猪屠宰条件比较差、加工水平低;一些地方私屠滥宰现象时有发生;去年取消生猪屠宰管理费后,部分县市区由于管理经费没有得到及时落实,监管力量明显削弱,从而影响了上市肉品质量。生猪产品是日常消费量最大的肉类食品,其质量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此,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分析当前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生猪屠宰管理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保障广大群众的安全。

  二、明确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菜篮子工程工作会议和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为核心,以提升生猪屠宰加工水平、规范肉类市场秩序、推进肉品流通现代化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管理,让城乡居民真正吃上“放心肉”。

  任务目标:力争用2—3年的时间,使生猪进点屠宰率县市区城区达到100%、乡镇达到95%以上,私屠滥宰现象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机械化屠宰生猪产品市场占有率县市区城区达到90%以上、乡镇达到60%以上;品牌肉市场占有率县市区城区达到80%以上、乡镇达到50%以上;生猪产品连锁店(专卖店、超市)销售比重县市区城区达到60%以上、乡镇达到30%以上;生猪产品合格率达到100%,杜绝病害肉、注水肉上市,不发生猪肉质量安全事故。

  三、认真落实强化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积极推行生猪机械化屠宰。进一步优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布局,本着城乡统筹安排、重点压缩数量、着力提高质量的原则,适当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力争2—3年内各县市区生猪屠宰厂(场)个数压减30%以上。加快机械化生猪屠宰厂的建设步伐,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搞好机械化屠宰厂的建设,建设标准除达到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达到国家《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要求,并要重点扶持和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争取到2005年底,生猪产品消费量比较大的县市区都要建有机械化屠宰厂,确立机械化屠宰生猪产品在市场供应中的主导地位。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合理设置区域性中心屠宰场,新设置的屠宰场必须达到机械化或半机械化的标准,坚决关停并转一批设施简陋、卫生条件差和违规操作的小型屠宰场。今后一律不准再新增手工作坊式生猪屠宰场。

  (二)加强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搞好屠宰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是提高生猪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安排足够的检疫力量,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的检疫,对进厂(场)生猪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非疫区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免疫耳标,对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以及没有免疫耳标的,必须进行补检。要加大对逃避检疫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动物防疫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私屠滥宰生猪产品必须进行补检。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检验制度,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严格按照《肉品检验试行规程》实施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定点屠宰厂(场)在其胴体分别加盖检疫、检验验讫印章,出具相应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各机械化生猪屠宰厂都要设立检测化验室,开展常规化验工作。各级畜牧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的药残检测力度,进一步提高出厂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要加强肉品品质检验队伍建设,搞好对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定岗定责,确保检验质量。

  (三)大力推进肉品流通现代化。要加快发展生猪产品连锁专卖和超市化经营。充分发挥大中型肉类加工企业的商誉和管理优势,引入先进的经营方式,提高肉类产品流通的组织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在着力搞好县市区城区肉品销售网络建设的同时,创造条件将肉品销售网络向小城镇延伸,力争2—3年内全市生猪产品连锁(专卖、超市)销售网点由目前的300多处发展到1000处以上,尽快形成上下贯通、遍布城乡的肉品流通网络体系。要适应消费需求的变化,增加冷却肉、分割肉和小包装肉的供应,2—3年内市中心区冷鲜肉上市比重要达到80%以上,其他县市区城区要达到50%以上。

  (四)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秩序。要建立和完善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生猪产品流通秩序的管理上,手工作坊式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产品只允许在当地销售,禁止跨县市区销售;机械化生猪屠宰厂生产的产品可以跨县市区流通,由销售地县市区生猪屠宰主管部门颁发《生猪产品市场准入证》;外地生猪屠宰厂进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先向市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考察,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实行机械化屠宰、冷链加工和运输的生猪屠宰厂,发给《生猪产品市场准入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关,对未取得《生猪产品市场准入证》的屠宰厂,其生猪产品不得入市销售。各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和肉制品加工企业所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加工的产品。

  (五)强化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及其营销网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生猪屠宰厂进货索证、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等规章制度,全面推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卫生公开承诺制,深入开展争创“信得过猪肉品牌”和“放心肉销售店”活动,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及其销售行为。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经销病害肉等违法行为。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监督机构的建设,选配精干的监督管理人员,靠上去抓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装备,为执法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对生猪屠宰管理所需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生猪屠宰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县市区都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协调、齐抓共管。流通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畜牧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厂的检疫和上市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购进生猪产品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生猪屠宰日常监督执法的正常经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严把生猪产品市场准入关,加强上市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肉食食品的日常监管,强化对学校食堂和餐饮行业的卫生监督;质监部门负责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对抗拒执法检查的依法进行查处;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的工作,共同把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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