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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的意见(闽政办〔2010〕38 号)

   日期:2010-12-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4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机构:

  我省山海资源丰富,气候生态良好,高优特色农产品产业较为发达,外向型农业发展迅速,是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重点省份。近年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我省探索建立了8个优势特色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有效促进了全省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为进一步提高我省食品农产品安全质量,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经研究,现就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在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首责、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建立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现代食品农产品生产方式和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大力推行农业区域化管理,推动辖区食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实现“科学化、集约化、标准化”,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食品农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一)力争3年内,全省食品农产品出口主产区均建立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涵盖我省大部分传统大宗出口食品农产品。

  (二)力争3年内,通过示范区建设,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农业投入品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种植、养殖环境符合安全要求,企业质量安全自控能力明显提升。

  (三)力争3年内,通过示范区建设,带动我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明显提升,培育一批龙头、品牌企业。

  三、工作任务

  在示范区建立“1种形式+4个体系”的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综合管理模式,即推行“以加工企业为龙头、以农业合作组织为载体、以种养基地为基础、以标准为核心”的现代农业生产加工组织形式,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一)推行现代农业生产加工组织形式。发挥龙头企业和行业协会引领作用,鼓励加工企业和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开展农业合作,实施以“公司+农业合作+基地+标准化”为主体的现代化食品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统一开展农业投入品的评估和供应,统一基地管理和病虫害的监测、防治,促进食品农产品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二)完善政府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一是完善农业投入品管控制度。制订示范区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加强对种植、养殖基地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落实凭处方购买农兽药制度;规范记录,开展农兽药残留监控。二是完善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制度。对种植、养殖基地实施疫情疫病监测,落实防疫制度,实行科学防治,建立无规定疫病区。三是完善环境监测和治理制度。科学规划养殖区域,开展养殖水域分类、水质监测和治理,规范水面养殖生活垃圾、养殖废弃物和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开展种植、养殖环境土壤、水质等监测和治理。

  (三)完善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一是完善原料环节控制。鼓励引导种植、养殖基地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实施对种苗、种养环境、疫情疫病、农业投入品、水质等要素安全的有效控制,保障原料质量安全;引导基地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新机具,提高生产管理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水平;力争种养基地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进行生产,并申请认证,积极申请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二是完善加工环节控制。指导加工企业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完善生产过程安全控制;鼓励企业建立并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有机产品、良好农业规范等国际认证,提高产品的市场认可度。三是完善质量追溯管理。指导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各环节、各关键点进行信息收集记录并实现逆向查询,建立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的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可追溯制度。

  (四)完善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建立风险信息举报、收集、研判、预警制度,及时掌握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尤其是行业潜规则。各监管部门要互通监控结果和质量安全信息,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预警通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食品农产品质量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联合研究应对措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

  (五)完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加大对示范区相关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实验室、社会实验室、企业实验室等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提高检测能力和检测的准确性,为食品农产品出口提供检测技术保障;规范认证市场,提高认证咨询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认证机构辅助监管作用,为基地、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建立食品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专家人才库,为示范区基地病虫害控制、化学投入品使用和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制订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配套规章制度,监督指导规划的实施。相关市县政府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域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要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本意见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要落实责任,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适时进行考核。

  (二)健全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示范区内农业投入品管理、疫情疫病防控、环境监测、风险信息管理等工作,规范初级农产品生产者和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用于示范区标准化推广、企业自控能力提升、公共管理体系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示范区商品推介、品牌建设、人员培训、国际间等效评价等,对示范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企业、农业合作组织予以奖励。各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对示范区内企业、基地予以扶持。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示范区领导小组应加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的对外宣传力度,提高福建食品农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形象和美誉度。普及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加强基地、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专家实施现场技术指导。

  (五)加强考核管理。将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情况列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效能考评,每年对示范区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地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建设不力的地区给予动态调整。

  附件:福建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出口食品农产品

  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福建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昌平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叶双瑜  副省长

  成  员:林昌丛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福寿  省政府副秘书长

  高玉潮  福建检验检疫局局长

  詹思明  厦门检验检疫局局长

  吴秉承  省经贸委副主任

  陈青文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  宁  省环保厅副厅长

  刘亚圣  省农业厅副厅长

  谢再钟  省林业厅副厅长

  李祥春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王  健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陈文加  省卫生厅副厅长

  潘崇奎  省工商局副局长

  吴  赳  省质监局副局长

  陈  群  省农发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福建检验检疫局。

  主  任:高玉潮  福建检验检疫局局长

  副主任:刘亚圣  省农业厅副厅长

  李祥春  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詹开瑞  福建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黄丽玲  厦门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成  员:王进喜  福建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处长

  洪予准  厦门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处长

  黄典昌  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处长

  黄健光  省财政厅外经处处长

  黄湘穗  省环保厅科技处处长

  倪  锋  省农业厅市场信息办主任

  罗家基  省林业厅科技处副调研员

  陈苏丽  省海洋与渔业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

  陈开丁  省外经贸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处长

  赖以刚  省卫生厅法制与监督处处长

  张亚东  省工商局市场处副处长

  张  飞  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长

  陈淮平  省农发行客户一处处长

  二、部门职责

  经贸部门(食安办):负责食品农产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原料种植养殖场的注册、备案管理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

  环保部门:负责种植、养殖环境的监管。

  农业部门:负责植物及其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及其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疫情疫病监测防控,规范农业投入品使用,组织制定农产品安全地方标准。

  林业部门:负责林业产品种植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疫情疫病监测防控。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及疫情疫病监测防控,养殖水域环境监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管和渔业港区的保洁管理。

  外经贸部门:指导、协调食品农产品拓展国际市场及规范外贸流通秩序,指导落实出口基地建设有关政策。

  卫生部门:组织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

  工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经营行为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农发行: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择优信贷支持。

  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初级农产品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三、布局安排

  在我省出口食品农产品较为集中的区域,以县、区为单位,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备案基地为实施对象,将相关产品的所有注册、备案基地纳入示范区管理,在3年内逐步建立涵盖全省9个地市的21个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

  (一)福州市

  长乐市:鳗鱼示范区;

  福清市:鳗鱼示范区、蛋制品示范区。

  (二)厦门市

  翔安区:胡萝卜示范区、罗非鱼示范区;

  集美区:罗非鱼示范区。

  (三)漳州市

  平和县:蜜柚示范区;

  南靖县:麻笋示范区、白背黑木耳示范区;

  东山县:海捕水产品示范区;

  诏安县:对虾示范区。

  (四)泉州市

  安溪县:茶叶示范区;

  永春县:柑橘示范区。

  (五)三明市

  梅列区:鳗鱼示范区;

  沙县:柑橘示范区。

  (六)莆田市

  涵江区:蔬菜示范区。

  (七)南平市

  光泽县:禽肉示范区;

  建瓯市:茶叶示范区;

  顺昌县:柑橘示范区。

  (八)龙岩市

  长汀县:畜肉产品示范区。

  (九)宁德市

  蕉城区:大黄鱼示范区。

  四、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限

  (一)工作内容

  1.推行现代化农业生产加工组织形式

  指导加工企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实施以“公司+农业合作+基地+标准化”为主体的多形式现代化食品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外经贸等部门配合)

  指导企业、基地建立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种苗供应、统一饲料使用、统一病虫害防治、统一残留监测。(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2.完善政府质量安全公共管理体系

  (1)完善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制度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示范区的产品特点,加强对示范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林业、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

  (2)完善疫情疫病防控制度

  开展种植、养殖基地疫情疫病监测,落实防疫制度,实行科学防治,建立无规定疫病区。(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检验检疫部门配合)

  (3)完善环境监测和治理制度

  完成养殖水域养殖品种、密度和规模的合理规划与布局。制定实施海面养殖生活垃圾的处理和排放,以及捕捞船、码头等环节的卫生作业规范。(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配合)

  制订实施种植、养殖环境土壤、水质及沉积物监测计划。(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环保、检验检疫部门配合)

  3.完善加工企业和初级农产品生产者质量控制体系

  (1)完善原料环节控制

  制订实施种植、养殖基地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推行计划。(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实施)

  制订实施种苗管理规范。(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检验检疫、工商等部门配合)

  鼓励基地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新机具,提高生产管理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水平。(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检验检疫、经贸委等部门配合)

  鼓励各地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农业、工商、质监、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2)完善加工环节控制

  指导加工企业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完善生产过程安全控制。(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鼓励出口企业通过国内外知名认证机构的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提高市场认可度。(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3)完善质量追溯管理

  指导种植、养殖基地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指导出口加工企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4.完善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1)建立风险信息举报、收集、研判、预警制度。(经贸委、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质量安全信息互通制度。(经贸委、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质量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经贸委、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1)加大对示范区相关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实验室、社会实验室、企业实验室等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

  (2)规范认证市场,促进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性。(质监、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3)密切跟踪国外食品农产品法规、标准动态,并及时告知企业,指导企业做好国外官方符合性评价。(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外经贸等部门配合)

  (4)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外经贸、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二)完成期限

  1.2010年,完成示范区推进工作组织机构和建设框架的建立,完成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办法的制定并初步实施,初步构建形成以“公司+农业合作+基地+标准化”为主体的现代化食品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

  2.2011年,深入推进各项制度、规范的实施,示范区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3.2012年,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验收工作和典型经验交流。

  五、示范区建设管理

  (一)示范区建设考核管理

  1.制订示范区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制订出台《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管理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示范区建设考核。按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管理办法》,每年11月下旬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情况实施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推进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要求

  1.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各示范区所在设区市政府要参照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

  2.细化实施方案。各示范区所在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具体工作、责任部门和工作进度,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制订相应工作制度。为保障示范区建设的有效运行,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制订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规范和监督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各设区市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措施,支持示范区建设,检验检疫部门对示范区内企业食品农产品出口优先提供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快速检验检疫等便捷措施。

  5.做好总结上报。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与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沟通,及时汇报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每年要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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