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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吉工商食字[2010]266号)

   日期:2010-12-2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33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提出了16条明确意见。为迅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意见》,进一步强化全省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乳制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意见》针对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级局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迅速组织监管执法人员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引导教育执法人员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按照《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责任,不折不扣地完成好《意见》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意见》对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局要以全面加强主体准入监管为核心,以强化日常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机制,确保全省流通环节上市乳制品质量安全。

 

  (一)认真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要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整顿集中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把城市居民区、城乡结合部、农村自然屯作为重点,进行“地毯式”检查,坚决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照销售乳制品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核准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对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乳制品市场日常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对流通环节乳制品经营者的监管、巡查力度,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依法监督、责令经营者停止销售、下架退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一旦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并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三)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乳制品质量监测工作。要结合辖区乳制品市场实际,进一步加大乳制品质量监督和抽样检验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制度;对小超市、食杂店进行经常性抽检,确保上市乳品质量安全。

 

  三、切实提高乳制品经营者自律信息化水平

 

  各级局要按照全省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暨信息化建设座谈会议的部署,向食品经营者、特别是乳制品经营者广泛宣传使用吉林省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网络平台系统的好处及带来的便利,提高经营者安装使用的积极性。要把乳制品经营者作为平台系统推广使用的重点,认真落实《意见》关于“建立电子追溯系统”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指导和系统维护保障工作力度,指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法定责任义务,切实提高源头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把好乳制品进货关、入市关。

 

  四、严格执行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公布乳制品安全和相关监管、整顿信息。对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联合公布。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发布乳制品质量安全和监管、整顿信息的行为。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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