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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食〔2010〕18号)

   日期:2010-12-2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88    
 各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春节期间既是餐饮服务消费旺季,又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时段。为加强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市场供应和扩大消费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150号)精神和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顿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把准入关口。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标准,对新开办餐饮服务企业要依法予以审核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已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要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坚决予以清理整顿。同时,要严厉查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无证经营行为,依法维护正常餐饮服务经营秩序。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紧密结合餐饮消费特点,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时段、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要加大对旅游景点、庙会、游园会等人群聚集场所及周边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集中承办节日聚餐活动,特别是承办“年夜饭”的餐饮服务单位要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食品粗加工、凉菜和生食水(海)产品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器具是否清洗消毒等情况,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科学饮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饮食方式,切实增强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与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地区间的协调与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着力营造人人关心、关注餐饮安全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指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实施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公示等制度,进一步增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落实餐饮企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五、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节日期间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值班,认真受理餐饮服务举报、投诉,确保重要信息及时传递和妥善处理。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和人员准备工作,遇有突发食物中毒事件,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并依法予以妥善处置。

各级卫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节日期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调整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机构改革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散、不断、不乱,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请各市将节日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于2月底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刘彬;联系电话:(0531)88592620;

传真:(0531)88592615;

电子邮箱:liubin@sdfda.gov.cn。

节假日期间联系电话:(0531)88562312,86628692;

传真:(0531)88937760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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