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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

   日期:2011-01-11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428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

 

  1.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进一步确定了安全发展的理念,明确提出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各级政府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把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原则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努力实现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严格落实定岗定员制度

 

  3.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在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数量的安排上必须以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实行定岗定员制度。

 

  4.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依靠科技进步,利用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技术替代传统的生产工艺和手段,尽量减少在岗人员,控制作业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并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严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关,严格控制新上高危企业和高危项目。“十一五”时期,我省原则不再批准设立剧毒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小型矿山企业。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关和报批关。到2007年,1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饰面石材矿山除外)、10万吨及以下的石膏矿山要全部退出市场。到2008年,年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要全部退出市场。对于金矿、铁矿、铝土矿等,省国土资源、安监、黄金、冶金等部门和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办法。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管理制度。新建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未经“三同时”审查、环评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各级发改、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进入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严格论证审查和安全评价,绝不能降低门槛、放宽标准。

 

  三、深化基层基础工作内涵,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大安全投入和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的政策,支持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投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亡事故赔偿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有关规定。

 

  8.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安全投入,更新设备和工艺。未按规定投入和改造,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和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9.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重点企业、重要设施、重点岗位实现安全监控网络化。2006年年底前,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对渤海湾客货滚装船、道路营运车辆(主要是长途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全程跟踪监控。

 

  10.加快“科技兴安”战略步伐,增加研发经费。针对重点领域的共性、关键性安全生产技术课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积极采用科技含量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四、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

 

  11.对安全生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要制订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认真实施。煤矿以“一通三防”、防治水和冲击地压(矿震)、小煤矿、整合矿井、改制煤矿、极薄煤层、基建矿井为整治重点;非煤矿山以尾矿库、石膏矿采空区、地下开采矿山、基建矿井为整治重点;危险化学品以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和槽罐车充装为整治重点;民用爆破器材以生产现场管理、淘汰落后设备和生产工艺为整治重点;烟花爆竹以生产、销售、运输环节为整治重点;道路交通以危险路段、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和农用车为整治重点;水上交通以渤海湾海域和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化学品船、低质量船舶、浮桥、渡口及内河船舶为整治重点;渔业生产以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和渔船超航区、超抗风作业为整治重点;消防安全以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为整治重点;建筑施工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和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为重点。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的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

 

  12.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关键环节,要组织专门力量不间断地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要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保障和监控措施。要重视气象信息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

 

  五、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

 

  13.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部门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动研究制定本部门管理的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安全准入条件,并将本部门管理的领域和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不留监管空档和死角。省安监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省发改委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行政审批工作中。省经贸委在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等。

 

  14.省安监、公安、交通、海洋与渔业、建设、质监、煤炭、人防、国防科工、林业、水利、粮食、气象等部门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山东海事局、济南铁路局、民航山东安监办、济南电监办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职责。

 

  15.省交通、海洋与渔业、建设、煤炭、林业、水利、教育、粮食、国防科工和黄金、冶金等负有行业(系统)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承担起行业(系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严密、完整、有效的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行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石化、建材、轻工、机械、纺织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服务。

 

  16.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和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所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逐级落实公司(厂)、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严密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六、建立长治久安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7.实现安全生产,营造法治环境是关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8.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坚持“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自主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专群结合工作机制,把安全防范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村(居)。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企业、专家、群众及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体系。

 

  19.政府、部门、企业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把能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坚持一票否决。

 

  20.各企业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重要内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重点企业要实行安全绩效工资制,坚持每月考核兑现,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措施的落实。

 

  七、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安全保障能力

 

  21.企业管理是企业的永恒主题,安全生产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使安全管理水平与企业的发展速度、规模相适应。

 

  22.大力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培育和树立安全标准化样板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中小企业要全面实行安全助理制度,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煤矿和地下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作业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3.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工作,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新招收的工人包括农民工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4.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防止企业突击生产、超能力生产、超定员生产。对于有章不循、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向政府提出停产整顿建议。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地方政府要派驻安全督查员,确保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八、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提高监管队伍和企业员工素质

 

  25.各级政府要抓好安监、建设、交通、海洋与渔业、质监、煤炭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监察水平。

 

  26.安监、煤炭、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对大型企业的安监队伍要定期进行培训,提升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术方法。

 

  27.企业要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建立三级(公司、车间、班组)全员培训体系,重要部位、关键岗位的员工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进行再教育。要把保障人身安全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九、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隐患整改

 

  28.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值班和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事故接报、上报和续报的工作程序。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9.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事故处理情况反馈制度,确保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分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30.按照“预防第一,关口前移”的精神,把“四不放过”原则前移到事故隐患的检查整改工作中。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视同于事故,对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查处和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部门单位,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

 

  31.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研究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关键措施。

 

  32.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为依法监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相对集中、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按工作需要进一步充实增强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量。

 

  33.各级安监部门担负着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各项综合监管和专项监管职责,加强队伍内部建设,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廉洁勤政、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的安全监管队伍。

 

  34.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行必要的军事训练,开展业务训练和形象教育,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检查和执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为企业和社会提供良好的安全服务。

 

  35.认真履行政府管理社会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强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进度,2006年年底前省、市两级政府要完成指挥平台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要大力支持6个省级专业应急救援中心的建设和救援工作,发挥区域性的应急救援作用。各级政府要依托大型骨干企业,整合社会应急救援资源,采用政府扶持、企业管理、有偿服务的方式,建立各类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专业性的应急救援分中心,在全省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条块结合、属地服务为主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政府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36.发挥工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作用。各级工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采取的重大举措。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成果和先进典型,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各级干部和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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