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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7〕15号)

   日期:2011-01-1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86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种子市场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40号文件进一步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搞好政企分开。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稳步实施”的原则,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实现人、财、物的彻底分开。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现有事业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全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分3个阶段进行:3月底前完成市级种子企业改革,5月底前完成县(市)区种子企业改革,6月份进行总结和检查验收。到期未完成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二)切实做好种子企业的改制工作。各级国有种子企业按照同级负责的原则,在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改革改制,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要支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方式加快改制重组。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办的种子生产经营实体,现挂靠各农业科研院(所、校)及粮食、供销、邮政系统等单位的国有种子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规定,搞好产权制度改革。

 

  (三)妥善处理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安置工作。坚持以社会稳定为前提,把种子企业人员安置放在首要位置,重点安排好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过渡期种子市场供需情况,加强对辖区内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避免出现种子供应不足的问题。

 

  二、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形成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种业管理机制。要结合这次种子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充实种子管理队伍,切实加强种子管理人员的思想、技能、作风建设,搞好种子行政执法、质量检验和品种试验等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推行种子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持证上岗,严格落实种子检验员考核制度,为即将实行的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好准备。

 

  (二)加强种子技术服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抓好品种改良和繁育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种子质量检验手段,配备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健全本区域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要严格执行种子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大力推广国家种子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化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三、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种子企业资质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工作,对全市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场所、加工检验设施、人员资格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企业依法撤销其市场准入资格,严禁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要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资质跟踪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先证后照”的规定,确保种子企业公平竞争。(二)严格商品种子管理,把好质量关。要加强对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检疫、储藏、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商品种子经营行为。对商品种子质量管理要从专项检查、定点检查向经常化、规范化的质量抽检转变,从商品种子的产后管理向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管理延伸,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通则,防止未经审定通过或未获得引种批准的品种、未取得安全证书的转基因品种、假劣种子流入市场。要加强种子经营档案管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有问题的种子,要给予使用者合理补偿或及时更换;进一步完善品种退出机制,定期清理不适应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品种,帮助引导农民正确选种。

 

  (三)严格种子市场监管,把好流通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大力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对一些重大的种子生产经营违法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及时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不断净化种子经营市场。要坚持打假与扶优相结合,积极扶持信誉良好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构建诚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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