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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暂行办法(豫质监质发〔2010〕304号)

   日期:2011-01-18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7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增强质量信用意识,切实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引导企业信守质量信誉,推进企业质量诚信自律机制的形成,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和《关于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是指运用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生产经营期间遵守国家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能力等进行评价,从而对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立足建设诚信河南,坚持以企业质量档案为基础,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为保障,以企业质量信息电子化为手段,加快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企业质量信用水平,提高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企业自愿申请与监管部门认定相结合的原则;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动态管理的原则;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符合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要求,正常生产经营期三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标准,制定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细则。

 

  第七条 集团公司评价。对于集团公司的评价,原则上以集团公司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和主要产品实物质量状况作为评价基础资料。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也可以自愿独立申报。

 

  第二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划分

 

  第八条 质量信用等级是反映企业取得消费者(用户)对其产品(服务)质量信任的能力。这种能力由企业在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标准以及兑现质量承诺(或履行质量约定)的基础上,提供产品(服务)在全寿命周期内满足消费者(用户)的需求或期望来实现。

 

  第九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等,A等细分为A级、AA级、AAA级,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质量信用A等企业:企业在两年内质量信用风险很小,具有维持高水平质量信用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在近两年内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A等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要求,两年内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将提高质量信用水平纳入其管理理念和目标中,能够通过质量信用的有效管理实现质量信用水平的持续改进。

 

  (3)按照标准或合同提供产品(服务),质量稳定、信誉高,近两年内无因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退货,无质量事故。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够跟踪、监测产品的质量状况,重视质量信用保障能力建设,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先进且成熟度高,具有较强的质量风险控制和应急能力,必要时能够提供产品质量担保,能够及时解决顾客投诉。

 

  (5)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关注顾客价值,顾客满意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质量信用B等企业:企业在近两年内质量信用风险较小,具有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产品质量和保障能力,无质量信用不良行为记录。

 

  质量信用B等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但不限于):

 

  (1)遵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满足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的要求,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记录,无质量虚假宣传行为记录,无违背质量承诺的行为记录。

 

  (2)重视质量信用的管理,具有能够兑现其质量信用承诺的管理能力。

 

  (3)按照标准或合同提供产品,质量稳定,无质量事故。

 

  (4)人力、财力、设备设施等资源充分、技术成熟、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能够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及时解决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索赔和退货,具有一定的质量风险应急能力。

 

  (5)能够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金融、税务、商务、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顾客满意度不低于行业的平均水平。

 

  质量信用C等企业:企业在近两年内信用风险较大,维持其质量信用水平的主观意愿不强、产品质量不稳定、保障能力较低,存在质量信用相关不良行为记录,但未出现严重质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质量失信行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但不限于),可划分为质量信用C等企业:

 

  (1)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和强制认证的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2)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违规记录,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3)产品质量不稳定,产品质量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4)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5)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质量信用D等企业:企业在近两年内信用风险很大,企业违法生产经营,且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当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但不限于),可划分为质量信用D级企业:

 

  (1)企业法定资质失效,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2)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且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3)产品无标准生产,近期屡次、大量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连续受到执法监督处罚或连续发生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4)屡次进行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连续发生质量事故,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经济损失。

 

  注:质量事故指由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等事件。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或危害程度不同,质量事故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第三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分值划分

 

  第十条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标准。

 

  A等:综合评价得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

 

  综合评价分在85—90分为质量信用A级企业;

 

  综合评价分在90—95分(含90分)为质量信用AA级企业;

 

  综合评价分在95分以上(含95分)为质量信用AAA级企业;

 

  B等:综合评价得分达到70—85分(含70分)为质量信用B等企业;

 

  C等:综合评价得分50—70分(含50分)为质量信用C等企业;

 

  D等:综合评价得分50分以下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

 

  第四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成立“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的评价工作。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部门、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省局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评价办法的制定推行和修订等工作。

 

  2、对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审核批准。

 

  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受理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的评价报告、基础数据等相关资料。

 

  2、负责组成专家组,协调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3、负责组织对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公告和表彰工作。

 

  4、对质量信用良好企业产品生产进行监督,对获得“A级、AA级、AAA级”质量信用标志进行管理和监督。

 

  5、适时组织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进行用户满意度调查。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依据工作标准,负责开展本市、县(市、区)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组织工作。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是:

 

  1、对报送的评价报告、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进行审核;

 

  2、负责本辖区内等级企业的推荐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企业质量信用的监管和培育工作。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申报;

 

  2、负责本辖区内企业质量信用的监管和培育工作。

 

  第五章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程序”是指进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所遵循的操作步骤,包括:评价准备、级别初认、级别审查和公示、级别审定和表彰。

 

  (一)评价准备

 

  各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包括:

 

  1、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2、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3、搜集、审核基础数据和基础资料。

 

  (二)级别初评

 

  1、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及时申报。

 

  2、各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条件企业的各项资料进行整理、加工、分析,形成推荐意见,并上报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3、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市推荐材料,对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初审名单,送至专家评审组。

 

  (三)级别审查和公示

 

  1、评审专家组对上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和评估,形成评价报告。

 

  2、将拟定的河南省质量信用良好行为企业名单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同时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级别审定和表彰

 

  1、将公示未反应有问题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报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审定。

 

  2、对获得质量信用AAA、AA、A级企业,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公告、表彰、发放企业质量信用AAA、AA、A级企业的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河南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河南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获得河南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报。企业未按规定重新申报的,证书作废。

 

  第十六条 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发生第一款情况的必须申请更换《河南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所发生的事件。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伪造、转让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不得擅自扩大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证书、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用户、消费者、新闻媒体等有权对质量信用等级企业进行社会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对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投诉、举报或者发现该企业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河南省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且企业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在省级(含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企业;

 

  2、出现重大质量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3、出现重大环境污染的企业;

 

  4、出现重大生产和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其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6、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7、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质量信用证书的。

 

  第二十条 各质量信用等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其企业的质量信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一式三份,报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辖市质监局汇总企业报告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存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相关材料的检验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公告和评价等级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获得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AAA、AA、A级证书的企业,由河南省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评审年度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企业质量信用AAA、AA、A级证书在有效期内可以用于企业的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第二十四条 获得质量信用AAA级企业作为参加河南省省长、市长、县(市、区)长质量奖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获得质量信用A级以上的企业作为参加河南省名牌产品、优质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逐步纳入河南省政府社会信用建设体系,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管理、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过程中推广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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