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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威政发〔2004〕17号)

   日期:2011-01-2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36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了基层和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趋于好转。但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建设“平安威海”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双基”工作,加强行政执法,深化宣传教育,推动科技进步,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健康发展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3.5%以上。到2005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大事故基本得到遏制。到2008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居全省先进水平。

 

  二、全面落实责任,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4.认真落实各级领导“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威海市安全生产分级分工责任制》,加强以“一岗双责”为基本形式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把“双基”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深化“双基”工作措施,制定“双基”工作考核办法,促进“双基”工作深入发展。

 

  5.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监、公安、交通、建设、海洋渔业、旅游、经贸、外经贸、质监、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铁路、民航、教育、信息产业、环保、邮政、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主体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自2004年起,安全生产将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对各市区、开发区及各部门的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市政府同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形成完善的目标考核体系。

 

  7.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各级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水平。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8.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及支撑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以及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凡国家、省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及各市区、开发区要安排配套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9.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各新闻单位要把安全生产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要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10.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11.提高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产业政策要求,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烟花爆竹企业、民爆器材企业、海上运输企业、海洋捕捞企业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计划、建设、安监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办法,把我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查纳入基建审查程序,凡未经安全生产审查的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开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三同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办理有关证照。

 

  13.安全生产重要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海洋捕捞、海上运输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机制

 

  14.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投入,完善制度,强化培训,严格检查,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5.实行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

 

  16.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7.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建立安全生产各环节、各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卫生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1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市及各市区、开发区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调整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年内,市及各市区要建立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全市50%以上的镇(办事处)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它镇(办事处)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2005年,全市所有镇(办事处)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全面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监管体系。

 

  19.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要认真落实《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市区、开发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本地区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同时,加快威海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建设步伐,加强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领导。要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20.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监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突出做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渔业生产、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监管,加强对外资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

 

  21.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认真调查处理。特别是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坚决依法严肃查处。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含失踪)5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一次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区、开发区,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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