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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威政发〔2006〕78号)

   日期:2011-01-20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995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1、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长治久安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职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3、部门是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主动研究实施本部门管理的领域及行业的安全生产政策和安全准入条件,并将本部门管理的领域及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单位纳入安全管理范围,不留监管空档和死角。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经贸部门在经济运行中,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国资部门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等。发展改革、交通、海洋与渔业、建设、供销、林业、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有行业(系统)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要承担起行业(系统)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严密、完整、有效的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行业(系统)所属企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

 

  4、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责任,从制度、措施、投入等方面入手,采取有效措施,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充足保障。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岗位,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5、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要把能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坚持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6、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综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深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自主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专群结合工作机制,把安全防范触角延伸到乡镇(街道)、村(居)。充分发挥政府和部门、企业、专家、群众及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体系。

 

  三、严把市场准入关,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7、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查。对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8、“十一五”期间,我市原则不再批准设立剧毒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站。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查关和报批关。到2007年,1万立方米及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饰面石材矿山除外)要全部退出市场。金矿、铁矿等资源开采项目市场准入标准,要严格执行省里的有关规定。

 

  9、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市建委要会同市安监局制订具体工作办法,把我市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纳入基建审查程序。新建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及未经“三同时”审查、环评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各级发改、工商、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环境

 

  10、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和应由政府统筹解决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安全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11、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审计检查,督导其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标准,确保足额提取、规范使用。安监、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规定,对从事非煤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提供财力支持。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制度的推行和落实工作。

 

  12、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要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本辖区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从实战出发,不断加强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市安监、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要抓紧做好威海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的规划、设计和实施工作。年内要按省里的要求,实现省、市联网;2007年上半年实现市与各市区、开发区联网。威海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要纳入城市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市公安、交通等部门年内要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实现对客货滚装船、道路营运车辆(主要是长途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全程跟踪监控。

 

  13、鼓励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生产经营单位针对重点领域的共性、关键性安全生产技术课题开展科研攻关,大力推广安全生产新成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大安全投入,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五、深化基层管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能力

 

  1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中小企业可按照省有关规定,聘用或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助理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5、生产经营单位要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记录卡,健全培训档案,实施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全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从业人员未经安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16、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符合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危害。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推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为减轻企业风险,在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8、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标准落实定岗定员制度和操作规程,控制作业场所人员和易燃易爆物品数量。

 

  19、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与约束机制,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重要内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海洋渔业等高危领域要推行安全绩效工资制,坚持每月考核兑现,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措施的落实。

 

  六、加强综合整治,强化执法监督

 

  20、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鲁政发〔2006〕66号文件精神,加强综合整治,强化执法监督,确保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努力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2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和落实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改善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条件。道路交通以抓车辆超限超载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整治为重点;水上交通以抓刘公岛旅游航线和威海到大连航线船舶的安全运营为重点;海洋渔业以严厉查处超航区超抗风等级作业等严重违章行为为重点;人员密集场所以加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力度为重点,特别是对批发市场、多产权建筑物、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要加大消防改造力度;非煤矿山以抓尾矿库、地下矿山和非法采石场的治理为重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以严厉查处非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行为为重点;建筑施工以严查无资质或超资质施工和防高处坠落、施工坍塌、物体打击、机具伤害和触电事故为重点;特种设备和城市燃气以加大电梯、锅炉、压力管道和供气站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为重点。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的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

 

  22、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坚持“专家查隐患、政府抓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管机制,建立事故隐患回访制度和整改档案,督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人员、责任、措施、经费和时限,确保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整改进度缓慢的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挂牌整改制度,对事故隐患未按时限和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对处于整改期间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派驻现场监管员,予以重点监控。

 

  23、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和落实严密的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重点监控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责任制落实、制度规程建立与实施、隐患整治、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要岗位持证上岗等法定责任的落实情况。

 

  2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定期组织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海洋渔业、建筑施工等高危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能水平。

 

  七、严格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25、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制度。一旦发生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做好事故续报工作。重大节假日实行零事故报告制度。对迟报、漏报、瞒报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6、各级各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要落实事故处理情况反馈制度,确保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管体系

 

  27、各级各部门要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研究本辖区、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关键措施。要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好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28、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基础监管装备的投入力度,为依法监管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要重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监察队伍建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相对集中、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较重的市区(开发区)、镇(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到位。

 

  29、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有资产、行政以及党团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市区(开发区)进行监督管理。对中央、省管驻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52号文件加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8号)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监管范围的划分,由市安委会确定。

 

  30、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执法有力、廉洁勤政”的安全监管队伍。要加强各级执法监察队伍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执法检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为企业和社会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服务。

 

  31、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市工会、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组织、村居社区的群众中选聘义务安全生产监督员,建立起广泛的社会监督网络,及时掌握基层安全生产动态。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职工群众积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3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和宣传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通过普及教育,培养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新闻媒体要依法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营造关注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威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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