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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10〕3号)

   日期:2011-01-24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23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中西医并重,发挥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服务。

 

  (二)工作目标。

 

  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建成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基本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中医药服务体系;建成1-2家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中医医院和一批中医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中医药队伍,造就一批全市乃至全省、全国知名的中医药专家,培养一批基层优秀中医;建立起中医药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的有效机制;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产品研发能力和学术水平;构建完善的中药制剂生产研发和用药安全保障体系;打造泰山中医药文化品牌,继续保持我市中医药工作全省领先水平,力争跨入全国前列。

 

  二、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一)健全完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各县(市、区)要在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 ,抓好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建设。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中医相关扶持政策,重点抓好中央投资市中医医院项目的组织实施,将市中医医院建成基础设施完备、人员队伍精良、中医特色突出、临床疗效显著、具有较强中医临床研究与创新能力的现代化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要坚持“小综合、大专科”的发展思路,建成中医特色明显、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的中医医院。落实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抓好中央投资县级中医医院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5年内完成县级中医医院的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改善就医环境。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药科室建设。综合医院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配齐服务设施、设备和人员,中医床位数按照不低于总标准床位数的5%配备。三级医院门诊开设中医专业不少于3个,二级医院不少于2个。 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在中西医临床科室之间建立协作机制等形式提供中医药服务。在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积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民营中医医疗机构。

 

  探索完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服务优势,推广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探索建立中医药预防保健体系。鼓励、支持中医医院和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机构。

 

  (二)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大力实施“三进”战略,推动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人员占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比重不低于10%,并达到中专以上学历,至少配备2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中医诊疗器具和必备中药。到2013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为主或能运用中西两法为群众服务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医师,城乡卫生所(室)均要配齐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为群众提供基本的中医药服务。继续开展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创建工作。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简化备案程序,允许公立医院经验丰富、水平高、受群众欢迎的中医医师在一定期限内到执业注册地点以外的社区、农村开展医疗服务活动,逐步将农村具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

 

  (三)深化中医医疗机构改革。

 

  遵循公益性质,注重社会效益,进一步深化公立中医医院机制改革。通过采取适当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逐步解决“以药补医”问题。建立和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改进公立中医医院内部管理,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调动医院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行为,改进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

 

  完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人员特别是知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方便群众就医。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三、大力组织实施“三名”战略

 

  (一)培养一批知名中医。

 

  大力支持中医药人才培养,开展多层次的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重奖有突出贡献的中医药专家。继续开展名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实施市级中医药临床人才培养项目,纳入“泰山医学家”建设工程,重点培养10名学术造诣高、受市内同行公认的市级中医药临床学术领军人物,培养30名中医药优秀学科带头人和100名优秀基层中医。

 

  (二)打造一批中医名科。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的投入,在全市形成专业覆盖齐全、区域分布合理、特色优势明显、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专科群体。重点扶持市级重点中医专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着力打造一批优势明显的重点中医专科,培育泰安中医药专科品牌,带动我市中医药专科水平不断提高。

 

  (三)建设一批中医名院。

 

  加大对国家和省重点(示范)中医医院的投入,建成1-2家特色优势突出、管理服务一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中医医院。县级中医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标准。

 

  四、推进中医药人才培养与创新

 

  (一)强化中医药继续教育。

 

  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建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健全继续教育网络,加强登记、考核、评估管理。搞好中医药继续教育专项培训,大力实施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继续教育项目。加强与省内中医药院校联系,鼓励中医药人员参加在职培训教育,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开展全员中医经典著作学习,重视中医药管理型、外向型、实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

 

  (二)做好中医药传承工作。

 

  积极发掘我市中医药文献研究潜力,系统开展历代医家医案及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诊疗经验的整理研究,依托现有中医药机构设立一批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研究室,系统整理研究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临证经验和技术专长。对传统制药技术和老药工经验进行挖掘整理,形成规范,传承推广。有计划地对民间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进行系统挖掘、整理和研究。

 

  鼓励和支持中医药师承人员参加国家设置的各种学历与学位培训考试,获得相应学历与学位。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模式,鼓励师承教育,制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方式,使中医药的各种学术流派、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思想和经验,以及独特的技术、技能得以传承和发扬。

 

  (三)加快中医药科技进步与创新。

 

  组织实施“泰安市中药现代化科技专项”项目,优化各类资源配置,加大政府投入,加快中药研发体系、标准化体系、生产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提高中医临床诊疗技术、疗效评价、中医传承等研究和中药新药以及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研制的资助比例和额度。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和市级以上综合医院要按照年业务收入的l%设立科研基金,用于中医药科学研究。要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相结合的中医药研究队伍,加强对中医治疗有优势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研究,提升中医临床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中医药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中医药行业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产品出口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五、提升中药产业发展水平

 

  进一步加强对中药资源的有效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对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保护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促进资源恢复与增长。支持中药材生产企业参加GAP(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提高中药材生产质量,确保中药材的稳定生产供应和中药用药安全。加强中药产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加快建设现代中药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扶持优惠政策,促进中药产、学、研结合。

 

  六、繁荣发展中医药文化

 

  (一)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

 

  扩大中医药宣传,大力弘扬中医药行业优秀传统职业道德。重点加强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建筑风格和服务品牌塑造等方面体现中医药特色,使之成为弘扬和传播中医药文化的重要阵地。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批有一定规模、有突出特色的文化展示场所作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传承和发扬中医药优秀文化,打造泰山中医药文化品牌。

 

  (二)广泛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和对外交流。

 

  建立和完善面向社会、面向青少年、面向未来的中医药科学文化普及教育机制。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扶持有条件的重点中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等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巩固和扩大民间交流合作成果,推动我市中医药更广泛地走向世界。

 

  七、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补偿机制。

 

  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在资金投入上优先向中医医院倾斜。对公立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各项收费中实行优惠政策。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应由本级政府承担,对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应给予专项补助。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重点(特色)学科(专科)发展、人才培养、中医适宜技术推广普及、中医药文化建设以及中医药科普知识宣传等工作。

 

  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

 

  (二)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

 

  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医药治疗的提高10%以上,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其治疗费用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使用中医药的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开展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前提下,允许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市内医疗机构中使用。

 

  (三)实行中医药同行评议制度。

 

  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评审或鉴定方面,实行同行评议制度,切实保证评议质量。

 

  八、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要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目标,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积极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扶持发展中医药。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经贸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和扶持政策,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事、科技、教育等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及基层名中医、学术带头人、名中医药专家及中医药临床学术领军人物的培养和评选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中医药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使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高于同级综合医院。农业部门负责中药材种植规划制订和生产技术推广,抓好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负责制定木本中药材发展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抓好木本中药材种植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中医药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宣传、国土资源、建设、文化、物价、知识产权、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支持中医药发展。

 

  (二)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

 

  按照中医药的自身特点和规律,加强中医药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健全中医药管理体制机制,强化中医药管理队伍建设。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专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公立中医医院中医药人员比例要逐步达到70%以上,新进医药人员应以中医药人员为主。对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合并、转变性质等,要依照法定程序征求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和调控,严格中医药服务的各项准入制度,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医药诊疗活动,严肃查处非法中医药广告,切实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O一O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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