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
1.工作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下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保障企业安全发展。
2.主要任务。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市场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工作目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突出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保证安全投入、组织管理、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装备、隐患排查治理等措施和基本安全条件落实到位。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企业员工的监督。5.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大型企业集团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强化企业日常安全管理。6.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制度,非常规作业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常规作业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7.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适时修订完善已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企业用工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教育员工做到“风险不清楚不作业,应对措施不完善不作业,防护工器具不齐全不作业,工作环境不符合要求不作业,安全技能不具备不作业”。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树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8.强化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开展日常性安全检查,建立“一班三检”(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点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巡检”(作业区域)安全巡查,及车间安全周检查、企业安全月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大检查等例检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实行隐患排查分级制度,明确厂级、车间、班组和岗位各层级具体的隐患排查任务和责任,形成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隐患排查体系,针对企业工艺特点、危险环节和重点岗位部位,开展严格细致地排查整治工作。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要强制推行自聘中介机构或专家查隐患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六到位”:整改方案到位、整改责任到位、整改资金到位、整改时限到位、应急预案到位及致因分析到位。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实效性。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对因安全检查不细、隐患排查整治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9.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制定领导现场带班计划,实行领导带班公示,做到现场带班有记录、有考核。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进车间进现场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10.严格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及时开展新入厂职工的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安全教育,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再培训。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危险工艺、工序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上岗,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11.依法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企业在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对既不落实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又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要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调整缴费比例。1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将企业安全生产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建立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和约谈制度,安全诚信情况与企业的评先树优、品牌建设以及项目立项、土地、资金支持政策挂钩。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性质严重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13.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遇高温高湿、雷雨天气停产”、“建筑施工户外作业单位遇高温、大风等恶劣天气停止施工”等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14.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15.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对较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16.强制推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之内完成,加快推进改造升级和工厂化生产进程。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的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要在2年内完成。17.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18.加强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19.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在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分布、走向及输送物料的理化特性,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和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出明确的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道安全。20.提升企业第一时间应急救援能力。各企业要依托风险分析,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状况和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不断修订完善,同时按规定向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高危企业及高层建筑、地下生产经营场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在没有完善的应急救援保证措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扩大的,要加重处罚。
三、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21.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按照上级安全生产总体部署要求,制定符合实际的区域性安全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22.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认真落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审批备案。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责任。23.严格执行高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大力推进落实行业生产和安全技术标准及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级政府要限期规划建设化工集中区(园、区),新建化工项目一律进区,已建成投产的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搬迁入区。对没有规划化工集中区(园、区)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立项申请。24.严格落实化工企业试生产方案及长期停车复产方案备案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严格执行试生产方案及长期停车(连续停车6个月以上)复产方案备案制度,接到企业备案申请后,安全监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凡是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具备试车条件的,一律不允许试车或复产开车。25.坚决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应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26.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设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为非法企业出租场地和供电的直接责任人和批准人,一律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严格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部门牵头负责,工商、质监、供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公安派出所基础作用,严查制售烟花爆竹窝点。对因监管不力导致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27.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整改落实,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省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28.严格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安委会办公室平台推动作用,全面落实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
29.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逐步增加人员编制,确保工作经费、办公设施、执法装备落实到位。不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人员编制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对因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致使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严格追究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责任。30.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具有独立性的安全生产评价、宣传教育、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要科学合理布局,严格资质审核,强化业务监督管理。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各级政府要针对辖区产业特点,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库,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31.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托整合市、县两级应急救援资源,逐步建立省、市、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网络,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服务,提高事故救援水平。建立公安110、公安消防119、公安交警122、医疗急救120以及安监、环保等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安监局牵头,第一时间制发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各县(市、区)针对本辖区的产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建立专业性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应急管理、安监、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和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的综合应急救援演练。32.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做到技术装备达标、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已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强力推进,限期达标;尚无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监督企业达到基本安全要求。凡没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使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33.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安全生产重心下移。踊跃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安全诚信企业”和“安全合格班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普及辈全生产常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安全意识,进一步营造更加浓厚的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34.深入开展“四个创建”活动。通过评选表彰“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县(市、区)、乡(镇)”、“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先进企业”、“安全示范社区”、“安全标准化示范园区”活动,推进创先争优,实现示范带动,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同时,认真总结基层企业实现本质安全生产的做法,推广典型经验,把好的做法形成制度,建立起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
35.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突出问题。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严格执行下基层检查制度,选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单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调研和督导,市级领导每两月至少一次,县级领导每月至少一次,乡镇(街道)领导每月至少二次。各级领导干部在部署安排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在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的同时要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在总结工作的同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分析改进。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周至少二次研究和检查安全生产工作。3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县、乡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中央驻德企业、省属企业、市属(管)企业。全面组织开展排查登记,逐一建档立卡。对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明确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重点监控。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停产企业及城郊边缘、地域交界处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责任,严防漏管、空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要求,对本辖区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37.强化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严格控制事故指标,对事故控制指标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38.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9.强化事故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要求,加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对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追究乡镇政府、县(市、区)有关部门“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40.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建立政府有奖举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各县(市、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辖区、本行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