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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05〕44号)

   日期:2011-01-27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文件精神,为扶持我市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发展,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业和加工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中央财政支持20%,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燉3,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1燉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适当照顾,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扑杀补助经费中央财政支持20%,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1燉3,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担1燉3。省财政对30个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各县(市、区)可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区别,并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

 

  (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将支持20%,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70%,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15%。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中央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将另行制定。我省将免收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祖代种禽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其余部分原则上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父母代种禽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范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施统一防疫,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县(市、区)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省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公路、铁路等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八、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滑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企业在不能正常开展期间应给予职工适当生活补贴,共渡难关。

 

  (四)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扎实落实各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措施的同时,严格落实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坚持“一手抓防控,一手抓发展”,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夺取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全面胜利,为我市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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