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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4号)

   日期:2011-02-22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64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大意义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各部门围绕饮用水安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基本保障了广大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但是,我省人多地少,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严重短缺,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各级政府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增强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将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做好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一)科学编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省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要及时掌握和分析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受能力,综合规划、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要加强饮用水水源的调查和评价,掌握水源现状和变化趋势,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地要认真研究本地区饮用水安全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在城市总体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中,要明确饮用水水源范围和相应的保护措施。尚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必须在2007年12月底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严格禁止污染水环境以及破坏水生态、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污染防治、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保护和恢复以及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尽快采取水源修复措施,必要时应调整或改进制水厂处理工艺,确保供水水质达标。经水厂采取技术措施仍达不到供水水质标准的,该饮用水水源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避免水源污染。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水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定期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

 

  (三)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建立健全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体系,分期分步开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发放工作,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实行限期治理,同时给予经济处罚;限期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依法关停;对连续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私设排污口的企业应立即关闭,并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要不断深化工业结构调整,分期分步关闭和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资源消耗型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积极推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计,大力开展区域循环经济建设,促进我省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工作力度,指导农户科学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防止造成水质污染。要加快污水处理和各类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四)加强自备供水设施的规范管理。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1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备供水设施的规范管理。各单位自备生活供水设施,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强令关闭。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精神,对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规模较大、经批准保留的自备供水设施,可根据城市供水发展需要,经批准改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城市供水行业的共同发展和公平竞争。

 

  (五)建立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应急机制。要建立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2006年底前,各级要制定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方案,报上级政府审定。市、县(市)政府以及各城市供水企业,均要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人员、物资和技术保障系统。落实值班制度和重大事件的报告、处理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危及饮用水安全时,必须迅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全面落实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工程性措施

 

  (一)继续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步伐。加强供水水源建设,落实水源保障。采用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要按照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尽快落实备用水源,并建设必要的取水、净水设施和输水管道。城市主水源一旦发生问题,要确保备用水源及时供应。加大输水管道和供电设施的投入,保障源水供应的连续性。向城市输水的主管道原则上应敷设两条,重要供水设施的供电应采用双回路。要进一步加快城市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尤其对超期服役、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应采取切实措施,尽快更新,严防饮用水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快区域供水设施建设,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坚持资源共享、面向农村的原则,编制跨区域供水规划,统筹布局城乡供水设施,拓展供水服务范围,扩大城市向农村供水规模,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鼓励城市供水排水企业以资本、管理、技术为纽带,实现供水排水的区域化发展、规模化经营。推进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区域式集中管理,改变点多、面广、管理困难的状况。要加快实施“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提升农村饮用水水质。利用中央继续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投资的机遇,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积极筹措资金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

 

  (三)建立完善的水质保障工程体系。各城市要根据水源水质状况,结合供水水质标准的提高,制定水厂技术改造规划,进一步明确水质目标和保障措施。要按照工艺完善、管理科学的原则,把水厂改造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改造、强化传统净水工艺,积极推动预处理、深度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保证供水质量。加强城市供水管网运行监管,防止管网二次污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制度,确保水质安全。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一户一表改造计划和实施方案,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推行抄表到户。

 

  四、大力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城市供水行业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要明确管理标准,促使现有城市供水企业进一步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要严格落实供水企业特许经营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实行全国统一的特许经营规范文本。各城市政府对供水企业实施特许经营时,应从严掌握投标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不仅要看其经济实力,还要看运营企业保障水质安全的管理能力,以满足城市供水这一特殊公用行业正常运营管理的需要。加快城市供水企业改革步伐,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体制上保障饮用水的安全。

 

  (二)加强供水企业内部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城市供水企业要按照日常预防为主、应急处置为辅、安全屏障前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推行城市供水关键管理岗位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全面提升供水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要开展打击破坏、盗窃供水设施的专项整治活动,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三)建立严密的水质监管体系。改进城市供水水质监管方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检测、企业自检、公众监督相结合的水质监管体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现状、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企业自检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按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水质情况。要特别注意加强对源水的检测,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检测频率,建立水质预警制度。供水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供水水质行政督察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供水水质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公布水质情况,让广大群众参与水质管理工作,使供水企业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政府实施水质监管、水质检测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或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确保供水水质监管的公平、公正和公信。

 

  五、切实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原则。饮用水安全管理涉及环保、建设、水利、卫生等多个部门,涉及所在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城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饮用水安全的各项目标。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真正形成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合力,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建立饮用水安全责任制。各城市政府对饮用水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饮用水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尽快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对于因管理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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