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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新资源食品生产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8〕34号)

   日期:2011-02-23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034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以及省卫生厅《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新资源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下简称新资源食品生产者),应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新资源食品的生产。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新资源食品生产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省卫生监督所承担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同时生产新资源食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其卫生许可证由省卫生厅统一发放。

 

  五、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新资源食品生产者(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江苏省新资源食品生产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资格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五)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以及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资格证明;

 

  (六)产品的配方及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七)产品标签(含说明书)样式;

 

  (八)产品质量标准;

 

  (九)生产场所及车间布局平面图;

 

  (十)生产设备、工具、卫生设施设备以及检验设备、检验能力清单;

 

  (十一)卫生管理组织、制度、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的相关文件材料;

 

  (十二)新资源食品生产者承诺书。

 

  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

 

  如果同时生产普通食品的,还应当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九、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盖章后,由申请人将材料报省卫生监督所办理相应的手续。

 

  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现场审核时按《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进行审查,填写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核表》,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十、省卫生监督所在接到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做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省卫生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卫生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二、申请人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原件和领取人身份证件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卫生许可证期满后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新资源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本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并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批准换发新证,延续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与原卫生许可证保持一致。

 

  十四、新资源食品生产者需增加新资源食品新品种或其他食品的,应当按本程序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卫生许可证原件,向所在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新增的新资源食品品种或其他食品的生产工艺、条件等情况与原许可生产的产品相一致的,在提交新增加品种生产工艺、条件与原生产品种相同的承诺书后,市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经省卫生厅批准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其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原卫生许可证收回。

 

  新增的新资源食品品种或其他食品的生产工艺、条件等情况与原批准生产产品不一致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本程序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核。

 

  十五、新资源食品生产者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名称(指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者)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生产单位的变更申请;

 

  (二)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新资源食品生产者承诺书;

 

  (四)卫生许可证原件。

 

  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重新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上予以注明变更内容。其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不变,原卫生许可证收回。

 

  十六、新资源食品生产单位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生产车间,都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另设分厂(车间)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分厂(车间)。

 

  十七、卫生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刊登遗失启事。新资源食品生产者应在刊登之日起20日后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补领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并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补发。

 

  十八、本程序自2008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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