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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2-25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317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抓住重点,切实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是国务院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要按照国家要求,重点检查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质量,认真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商品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和粮权归属等情况。其中,对库存粮食质量的检查,要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合格率和品质宜存率。要严格核查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核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贷款与粮食库存对应情况,严格检查政策性粮食存储企业的补贴资金下拨和使用情况。全面核查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统计制度的情况,并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粮食库存情况的典型调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此次清仓查库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充分利用此次清仓查库的有利时机,准确掌握各地粮食储备和经营的基本情况,积极应对全省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突发事件,稳定市场供应,防止因粮食出现问题而带来的连锁反应。要明确各部门在清仓查库工作中的具体任务,抓好协调、衔接工作,真正形成工作合力。

 

  二、精心筹划,分步实施,确保粮食清仓查库工作质量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此次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采取企业自查、州(地、市)人民政府全面普查、省人民政府重点复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随机抽查四种方式。企业自查是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环节,县级人民政府要精心部署,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按照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的统一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普查。省级复查采取随机抽样、突击检查和暗访等多种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严格复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精心筹划、统一安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检查人员,细化实施内容,做好国家有关部门对我省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明确任务分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全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全国粮食清仓查库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2009年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08〕3676号),制定《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实施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各州(地、市)、县政府也要尽快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办事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顺利完成。

 

  二是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培训动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清仓查库工作的清查范围、清查时点、进度安排和人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人员培训、查库器具和有关资料的准备工作。省有关部门要对参加省级复查、市级普查和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州、地、市也要做好本辖区其它参加清仓查库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使全省清仓查库工作达到认识统一、准备充分、业务娴熟、不留死角、准确可靠。

 

  三是明确阶段工作任务,按时汇总上报清查成果。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共分为6个阶段,即:准备阶段、自查阶段、普查阶段、复查阶段、抽查阶段、汇总整改阶段。对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国家都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和具体内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节点和具体内容做好每个阶段工作。要在全面清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按有关要求和程序上报。各级普查、复查采取综合交叉的检查方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选调和安排检查人员。参加普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县的普查工作,参加复查的人员不得参与对本州(地、市)的复查工作。

 

  三、明确责任,严明纪律,公开透明做好清仓查库全程监管

 

  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地反映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清查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企业法人代表、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都要逐级在清仓查库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上签字确认。各环节检查的原始记录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并妥善保存、留底备查,不得擅自篡改、损毁。对故意掩盖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妨碍清查工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加强业务培训和廉洁自律教育,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参加检查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清仓查库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工作纪律的要严肃查处。要增加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要加强宣传报道,向社会公布粮食库存检查的政策、内容、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并选择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四、落实经费,加强协调,保障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按期完成

 

  各地区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清查工作经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专项用于开展清仓查库人员培训、查库器具购置、检查车辆使用和维护、有关资料和报表印制、粮食检验费、检查人员差旅费等支出,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检查企业和单位。

 

  2009年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重要意义,本着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稳妥实施,确保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不走过场、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各级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牧、审计、产品质量监督、统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兰州分公司要紧密配合,协同工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共同完成清查任务,确保按期完成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

 

  附件:青海省粮食清仓查库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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