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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过渡期餐饮服务许可与监管工作的通知(扬食药监办〔2009〕47号)

   日期:2011-02-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148    

  各县(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经济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法》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但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机构改革方案尚未明确,在省、市、县三级相关机构改革到位前的过渡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许〔2009〕257号)、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法〉学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苏食药安委办〔2009〕22号)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许可与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由扬州市卫生局统一印制下发。扬州市本级和维扬区、开发区由市卫生部门按照现有职能,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过渡期使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由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生效并登记备案;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邗江区参照实施;广陵区由区卫生部门负责原管辖范围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日常监管工作,餐饮服务许可证由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并登记备案。

 

  三、各地卫生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省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国食药许〔2009〕257号文件要求填写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过程中,使用原卫生许可文书,并按照现有执法程序和规范加强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管工作。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按照“谁受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严格把关、加强考核、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处理过渡期间与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相关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餐饮单位尤其是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五、各地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将过渡期间发现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请示汇报,做好必要的工作衔接。

 

  省政府及上级部门在过渡期如有新的要求,按上级要求执行。未尽事宜,由扬州市卫生局、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附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doc

 

  扬州市卫生局      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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