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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办字〔2010〕68号)

   日期:2011-02-26     来源:中国食品网    作者:中食网    浏览:5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西城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仓储等环节监管工作进行了明确划分。为落实好省政府文件精神,根据县政府领导意见,现将此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好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力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在我县机构改革未到位前,各相关部门要按原职能进行监管,改革完成后按本通知分工要求予以实施,要做到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有效衔接,实现全方位、无缝隙监管。

 

  三、要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在抓好经常性食品安全排查的基础上,狠抓乳制品药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二○一○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

 

  意      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现就我省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分工意见。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工艺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含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条件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街头(固定房间除外)设摊设点,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以及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摊贩暂不设定许可,其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食品摊贩由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的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以及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糕点店、面包房、炒货店、烤肉店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以外的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简易小吃部(经营油条、烧饼、包子、面条、馄饨)等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不再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他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分别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有关行为。淘宝网10大减肥产品比较哪种胶原蛋白效果好日霜卸妆水哪个好排名什么牌子的瘦身好用

 

  四、食品仓储、运输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及活畜禽产品和胴体(白条)肉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专门从事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企业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设的仓储(含冷库)、运输、物流配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有证据证明运输环节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配合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五、婚丧嫁娶等家庭聚餐活动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专门从事为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提供服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负责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即学生“小餐桌”)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婚丧嫁娶等家庭集体聚餐活动的指导工作。

 

  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办理和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出具审核意见。

 

  专营果蔬、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餐饮服务单位向就餐者供应预包装酒水、饮料等食品,不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依法应当予以吊销或者撤销的,由现在行使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查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机构资质确认和监督管理。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对于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地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对于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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